第七條 優先保證臺創園建設用地需要,在編制全縣建設用地指標年度計劃時,對臺創園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給予優先安排。臺創園內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可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企業因建設需要辦理林地徵佔用的,林業部門給予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凡入駐臺創園的各類生産性企業,所需用地根據企業固定資産投資額確定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固定資産投資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的,土地出讓價高於7.5萬元/畝的部分,由縣財政扶持;固定資産投資1億元—2億元(含2億元)的,土地出讓價高於7萬元/畝的部分,由縣財政扶持;固定資産投資2億元—5億元(含5億元)的,土地出讓價高於6.5萬元/畝的部分,由縣財政扶持;固定資産投資5億元以上的,土地出讓價高於6萬元/畝的部分,由縣財政扶持。
第四章 稅費優惠
第九條 入駐臺創園的企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臺商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被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臺創園臺資農業企業種養業生産用電價格按所在電網銷售電價目錄表中農業生産用電價格執行。
第五章 抵押保險
第十二條 鼓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産品,鼓勵引導農業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業務。
第十三條 對企業從事高科技種子、種苗或其他新品種生産提供政策性農業保險。
第十四條 優先安排臺創園內臺資企業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享受政策性保費補貼。允許臺商投資的農業設施溫室大棚、花卉等列入保險範圍;鼓勵和支援臺商辦理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務工農民小額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等人身類保險業務,降低臺商生産經營風險。
第六章 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入園企業簽訂投資合同後,臺創園管委會對入園企業提供“一站式”全程優質服務,全力協助辦理入園項目所涉及的項目審批、年檢等相關手續,做好跟蹤服務。
第十六條 入園臺商及外來投資創業者,如其子女在修武縣入學,可按照本縣居民子女入學相關規定予以辦理,不額外繳納費用。
第十七條 嚴禁為投資企業指派施工單位和強買、強賣設備材料以及指定保險機構;嚴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投資企業利益;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核準後頒發“重點建設項目”牌匾,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對項目進行檢查、收費和罰款。
第十八條 企業引進國家兩院院士的,獎勵20萬元;引進國家級重點學科帶頭人或行業知名專家到企業工作的,獎勵10萬元;博士或特高級職稱人才到企業工作的,每年補貼個人3萬元;進入縣人才庫的專家級人才,除享受政府相關津貼補助外,可為配偶辦理人事代理,優先保障住房。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政策所指企業是指入駐臺創園從事現代農業以及與之配套的農産品加工、金融、保險、倉儲、物流、培訓、諮詢、技術服務等行業的臺資(含臺灣技術、品牌、理念)企業。
第二十條 對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成長性好、關聯度高的企業,縣政府將一事一議,給予特殊的財政補貼和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凡在創業園內從事農業項目投資的港、澳、僑、外單位和個人,經批准後可參照本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政策由縣臺創園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政策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