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後,“再就業”就不受限制嗎?答案是“NO!”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規定公務員辭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辭職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受聘于原管轄範圍內的企業,等等。(10月7日 央廣網)
隨著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公務員這個“鐵飯碗”,如今也不再是一成不變的了,公務員辭職變得不再“另類”,而是猶如一個企業員工辭職一樣普通的舉動罷了,當公務員想換一份工作,換一個工作方式時,當公務員的工作遇到瓶頸時大膽地提出“下海”,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可是,又因為公務員職業身份的特殊性,辭職“下海”後,可能在市場經濟的“大海”裏隨意徜徉,這必須有規矩可講,有規矩必守。
在改革開放初期,很多公務員辭職“下海”,當時是想著趁新事物興起,新經濟體迅猛發展的好時機,去外面的世界闖一闖,為的是打拼一份更好的生活。如今,人們的生活水準普遍提高,政府部門機關幹部的待遇也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改善,公務員辭職“下海”的初衷就變成了豐富閱歷,適應變革等等。
在筆者看來,公務員辭職“下海”,不是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事情,相反,這恰恰是符合“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人才制度的。當一個人,他通過公開選拔進入公務員系統後,他就是一名為人民服務的公僕,可這不是強制的,當他遇到瓶頸、想要改變的時候,也可以選擇“退出”,這是合理的。
只是,因為過去享有和行使過權力,而權力的光環總是不會因為辭職而立刻消失,所以,當這些辭職的公務員重返“大海”時,便不能再如普通群眾那樣“自由自在”,必須把那些可能存在風險的,諸如“利用職務之便”“利用職務影響力”的領悟,列為“禁漁區”,禁止公務員進入執業,也禁止公務員從事任何違規的行為。
對公務員辭職“下海”後的去向、職業行為等做出諸多詳細的規定,並不是對公務員的就業諸權利諸多限制,而只是在權力的範圍內保障人民群眾的利息不受損害,所以,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尊重選擇辭職“下海”的公務員,但是也請這些公務員能夠依然守規矩,享受自由的前提是遵守制度的規定,不做違規的事。(台灣網網友: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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