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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西方國家反恐的誤區

2016年04月11日 14:42: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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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有關針對平民和民用設施的恐怖襲擊的報道不絕於耳。發生在美國本土的“911”事件更是震驚世界。因此,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全球範圍內展開了對極端分子的所謂“反恐戰爭”。然而,隨著這場“戰爭”的進行,極端分子組織規模卻不斷擴大,採取的襲擊手段也不斷升級,給許多國家人民的生命、財産帶來巨大損失。西方的“反恐戰爭”沒有帶來和平的曙光。究其原因,筆者認為西方國家在反恐問題上存在一些思想誤區,值得我們共同探討。

  正確認識反恐行動的性質。恐怖分子是人類的公敵。聯合國的各類公約、決議和文件都將恐怖主義罪行定性為一種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刑事犯罪行為。它破壞社群穩定,危害社會和經濟發展,割裂國家的領土完整,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反恐行動的實質是打擊刑事犯罪,而不應被誇大成為一種所謂的戰爭行為。在所謂“反恐戰爭”的邏輯引導下,恐怖分子會自視為作戰的一方,從而可以採取相應的“軍事行動”,襲擊他們眼裏的“軍事目標”。這實際上並無益於問題的根本解決,只會不斷鼓舞恐怖分子的囂張氣焰,使其得以宣揚自身“合法存在”的理由。此外,一些西方國家在這場“反恐戰爭”中聲稱要保護人權和法治,但他們採取的虐囚、監聽等手段卻煞費苦心地削弱了二戰以來所構築的國際人權體制。殘酷的現實一再證明,在危機時刻無視人權是自我挫敗的短視行為。

  反恐要堅持尊重主權的原則。既然將反恐行為定性為打擊犯罪的行為,那麼在此過程中,各國政府應該處於主導地位,本著各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原則,在國際反恐鬥爭中尊重國際法以及有關國家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在沒有獲得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任何國家不能以打擊恐怖目標為理由,擅自採取武力措施,侵犯其他國家的領土、領空和領海。這是在經歷了無數次慘絕人寰的人類戰爭後,我們的先輩總結出來的維護世界和平的一個有效方式。一些西方國家卻長期無視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打著反恐的旗號,採用空襲等軍事手段,隨意踐踏其他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些錯誤的做法不但沒有完成有效打擊恐怖分子的目標,反而陷自身於恐怖襲擊的深淵。在此方面,中國政府一貫強調要積極參與國際反恐合作,同有關各方保持溝通協調,加強反恐交流合作,幫助地區國家加強反恐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人道主義援助,共同打擊恐怖勢力,維護國際地區和平穩定。

  反恐不能搞雙重標準。由於各國對於恐怖主義的定義存在不同的理解,使得一些國家在談及反恐問題時,採用不同的標準。有些西方國家自己一方面採取秘密關押恐怖嫌疑人,剝奪他們人身自由等違反人權基本原則的措施;另一方面卻將民族宗教問題與人權掛鉤,為在其他國家境內從事恐怖活動的一些組織提供庇護,對別國的反恐行動説三道四。這種雙重標準給那些存在恐怖主義思想的人帶來了錯覺,使得他們不但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反而把自己當作了所謂“維權”的英雄,在破壞社會穩定和平的錯誤道路上越走越遠。對此,聯合國人權機構一直強調任何人不能以缺少法治、侵犯人權、民族、種族和宗教歧視、政治排斥、社會經濟邊緣化以及治理不善等為理由,從事恐怖活動。中國政府也一貫強調,從各國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國際社會的共同安全出發,無論恐怖主義以何種方式,出現在何時、何地,針對何人,國際社會都應採取一致立場,堅決打擊,不能搞雙重標準。

  在反恐的過程中,當安全與自由發生衝突時,國家安全至上。恐怖行動是對人權、民主和法治等人類共同遵循的基本價值的無情踐踏。聯合國人權公約當中明確規定,當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且正式宣佈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締約國可以採取措施不履行根據公約所應承擔的某些義務。比如,某些集會和遊行活動要受到臨時的限制等。當然,這些措施是以緊急情勢嚴格需要為限,不得與該國根據國際法所承擔的其他義務相矛盾,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等理由的歧視措施。從這個角度來看,有效的反恐措施和保護人權這兩個目標並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在反恐的過程中,某些個人自由會受到一定的法律措施的限制,也是為了更好、更快地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在這個方面,中國政府強調應積極探索反恐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點,切實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反恐的關鍵要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長期條件。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發動“反恐戰爭”的時候,一味強調清除恐怖分子和極端勢力,似乎沒有考慮怎麼從根本上消除極端分子存在的土壤,使得這場“戰爭”沒有贏家。與西方國家做法不同,在遭受恐怖襲擊的磨難之後,中國政府強調積極打擊恐怖分子,但更重視審慎分析發生恐怖襲擊的社會根源,採取各種措施,提高民族地區的教育水準,擴大免費受教育的受益面,切實改善民族地區人民的生活條件,從源頭上阻斷恐怖思想的滋生。中國政府反覆強調,反恐要標本兼治,號召各國努力加強國際合作,密切相互協調,而不是崇尚單邊主義。應運用政治、經濟、外交、軍事、法律等綜合手段應對恐怖主義,而不單純依靠武力。應積極致力於解決日益嚴重的發展問題,而不是繼續擴大貧富差距。應公正合理處理地區衝突,加強不同國家、民族間的相互理解與對話,而不是刺激不同文明之間的對立。各國應樹立以合作求安全、以對話求安全、以互信求安全、以發展求安全的觀念。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副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6年04月11日 09 版)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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