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儲備糧北京密雲直屬庫原副主任馮百聯,收受3名業務關係人給付的59萬餘元,並將其中11萬餘元據為己有。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馮百聯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現年51歲的馮百聯是密雲縣人,大學文化。2005年11月起,他任中央儲備糧北京密雲直屬庫副主任,曾分管倉儲、安全保衛、小麥輪換經營等工作。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密雲法院一審查明,馮百聯于2006年至2011年間,在與密雲直屬庫業務關係人王某、韓某、蔣某業務交往過程中,王某等三人向馮百聯個人銀行卡賬戶存入共計42.6萬餘元。王某給付馮百聯2萬元,韓某給付馮百聯15萬元,以上共計59.6萬餘元。馮百聯將其中11.6萬餘元據為己有。
據王某證言稱,其有一家貨物運輸公司,從2004年開始在密雲直屬庫做糧食運輸和裝卸業務,直接跟馮百聯聯繫。2007年春節前的臘月,其給馮百聯一個裝了2萬元現金的信封,“説過節了,給他2萬元買東西,馮百聯收下了。”2006年和2008年,馮百聯兩次向其要錢,共16.6萬餘元,沒説用途。
韓某的證言稱,其以糧油公司的名義與北京密雲直屬庫做生意。2007年到2010年,馮百聯先後4次打電話説向其借款,從2萬到10萬不等,總計22萬元。“每次馮百聯都説有點兒事,沒説什麼事。馮百聯沒還過我錢,也沒説過還錢的事。”韓某説,2010年以後,馮百聯分管業務多了,其為讓馮百聯在業務上給予照顧,分兩次給馮現金15萬元。
蔣某則稱,其在石家莊經營糧用器材經營部。2006年底,馮百聯到其經營部購買糧食專用膜。在談業務過程中,馮百聯向其要過好處費,其給馮的銀行卡打過5筆共3.9萬餘元。
馮百聯開庭時辯稱,王某等人給他存的錢,他主要用於單位業務支出了。到審計署審計時,他卡裏餘額是9萬餘元,後個人用於買車。韓某給的現金15萬元,他用於支付單位雇用人員受傷的補償款。王某給的2萬元,他承認收下了,“他是給我好處費,感謝我並讓我多照顧他業務。”
密雲法院審理後認為,馮百聯身為國有公司管理人員,從事經營和管理國有資産的公務活動,其在與相關業務關係人經濟往來中,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據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關於公訴機關指控馮百聯受賄59萬餘元,經查,在案證據只能夠證明馮百聯將11.6萬餘元非法據為己有,其他款項則不能證明。
法院一審判處馮百聯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判決後,馮百聯提起上訴。市二中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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