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放出“大招”。一份題為《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公開發佈。“實施辦法”細化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半年前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此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及中國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相繼就廣西陸川退休法官傅明生春節前遇害一事發聲,稱保障法官履職是維護國家治理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呼籲加強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職業保障。
司法要革新改舊,離不開司法的主體——法官。從公眾的視角觀察,圍繞法官的改革,議題集中在司法責任制;而從法官的視角觀察,除了對案件終身負責,還有與此相伴隨的一問:法官依法履職也應該得到終身保障。
作為司法改革目標的“權責利相匹配”人們早已有了共識。不管是之前的“推進司法改革”,還是當下的“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人員職業保障體系都是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如果一位法官公正不阿依法裁判,卻被打擊報復;甚至更嚴重的例子,如果法官僅與地方黨政主要領導不對付,“一言不合”就要被調離,在如此這般難以預知的職業風險面前,要保障司改推進的順暢和既定目標的落地,無疑將變得格外困難。
去年7月迎來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這份出自“兩辦”而非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重申了法官們的心聲: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其時的一份官方解讀也明確指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徵地拆遷、環境衛生、挂職下鄉、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法官們對“兩辦”的《規定》有更多期待,與長期以來的“司法地方化”不無關聯。儘管“司法權乃中央事權”已有了越來越多的認同,但在現實的權力場域中,法院事實上仍受制于地方。如此一來,地方政府的各項“中心工作”,便少不了法官的身影。在招商、扶貧、計生等各類政治正確的行政職能籠罩之下,司法職能只能暫時放諸一邊。這些職能的履行情況,甚至還會成為法院在當地創先評優的重要依據,進而成為衡量法院院長政績的主要尺規。也正因為司法的“地方化”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去地方化”才成為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主要靠“兩高”推動的年代,“去地方化”不乏努力卻有些步履維艱。毫無疑問,要把法院從地方黨政大院之內,移到地方黨政大院之外,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立法、司法、執法的方方面面。由“兩辦”發文,約束地方黨政官員謹守權力邊界,較之法院的單方“喊話”,更有助於增強為法官依法履職的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對“兩辦”《規定》的落實積極,這是司法的自我努力,值得尊重。要讓法官們相信這次真的能夠在履職盡責方面得到有效保障,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落實”,其實更需要各級黨政部門來落實。(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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