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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於正抄襲瓊瑤,是怎麼做到的?

2016年01月21日 08:35:0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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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500萬,于正公開道歉,並停止傳播《宮鎖連城》。歷時19個月,“瓊瑤起訴于正侵權案”迎來瓊瑤勝訴的結果,引起重大反響。在此之前,有139名編劇聯名聲援瓊瑤,他們認為這是一個標桿性的案例,也因此有了上週末編劇與法官座談“瓊于案”。劇本比對是一個專業技術問題,它涉及通行的行業規則以及對規則的認識,法律對思想和表達的劃分以及著作權保護要素的認定。

  我是編劇

  劇本比對要同等對待大小元素

  “瓊瑤訴于正案”啟動司法程式後,幾乎人人都認定的全盤抄襲,被告卻一直號稱“巧合與誤傷”。

  一審判決之後,法院對原告主張的21個橋段抄襲認定了9個,這個比例還不到原告主張的一半。被告發動輿論攻勢説“原告全劇只有200個橋段,而被告全劇有900多個橋段,在900多個橋段裏只有9個橋段相似,佔比只有1%”,並因此認定法院判決顯失公平。

  作為非影視或法律行業的旁觀者,完全有可能因以上數據認同被告説法。

  抄襲認定非常複雜,如果急於取得全面勝利,往往可能功虧一簣。因此,我們理解瓊瑤女士和律師團隊的戰略方案:只列舉出比較重要的21個橋段進行主張。這是一種需要定性而不是定量的方案。但作為從業者,我們不能認為重要元素雷同要起訴,次要元素就不算數了。這種比對方式不能真實描述侵權行為全部,並且會引發旁觀者誤以為只有1%侵權的現象。

  所以,抄襲認定時有兩個重要關鍵字值得討論:輕與重。

  輕,是次要元素或小元素;重,是重要元素或大元素。輕與重問題,其實是討論劇本比對過程中對重要元素與次要元素的相似、大元素與小元素的相似是否需要同等對待。

  “瓊于案”中,像“偷龍轉鳳”是重要元素,但“女嬰被棄于溪邊”是次要元素。前者受重視被列出來,後者被忽視了。本案中,于正方面認定“偷龍轉鳳”共分為5個層級,兩者相似僅僅發生在第2個層級上,而第2個層級的內容屬於公知素材和通用場景。

  好在法庭最終判定:瓊瑤老師對於此情節的設計已經足夠具體,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這足夠具體的設計,其實包括王爺無子、納側福晉、謀劃偷龍轉鳳、計劃實施、留下證據等多個環節,這些設計已經體現了某種獨創性,所以在被告方辯解只是公知素材的情況之下,法庭仍判雷同。

  由此可知,重要元素離不開前後語境支援;而前後語境離不開“女嬰被棄于溪邊”之類的次要情節。這足以説明“輕”、“小”元素對於“重”、“大”元素的意義。沒有它們,重、大元素就有可能作為公知素材被判為同質化而非抄襲。

  由此推論,在次要元素相似時,即使它們沒有圍繞核心元素、沒有參與構建重要情節,也應算作抄襲。

  另外,為表現劇中男主人公文才武略,瓊瑤讓主人公在皇上面前對對聯、巧答問題並擊敗刺客;在於正劇本中,同身份主人公用鬥智擒獲江洋大盜,以表現文才;用鬥勇擊敗匪首,以表現勇武。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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