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因為河南永城一婦女車主不滿超載罰款當場喝農藥,我特意了解了超載罰款的執法現狀,發現超載可能面臨的罰款,竟然多達4種,分別來自路政、運管、城管和交警四個部門,而且都“師出有名”、大有來頭。
不看不知道,一看更好笑。我們坐公交有月票,可您知道麼?這貨車超載的罰款也有“月票”,甚至還有“年票”!永城事件中的那位車主正是出具了罰款“月票”、“年票”,仍被執法人員要求“再拿點錢出來打點”,因而一怒之下以死相搏。可這售票上路的超載,究竟是執法還是一樁生意?
超載首先肯定是違法的,而觀察永城罰款事件中的細節,具體涉事的執法人員,其言行固然顢頇,令人憤怒,但更值得深思的恐怕還是事件折射出的行政執法領域長期存在的痼疾。
稍微關注新聞的人或許還能記得,實際上這個所謂超載罰款“月票”,並非首次出現,早在2008年河北就出現“以約定形式收取費用後允許車輛進行超限超載運輸”的事情。然而,數年之後,這樣的執法“創新”,不僅沒有絕跡,反而因其契合了某些執法者的創收衝動,得以發揚光大。百度一下,我們就知道,全國有不少地方都有這種“月票”。天津一個縣的城管局長甚至本著“客戶至上”的原則,給超載者出了個“辦理包月便宜又省事”的主意。
管理罰款化、罰款月票化,這當然無法根治超載行為。可問題是,為什麼罰款“月票”能夠存在?根本原因就在於一些執法者的貪婪或者一些執法部門的利益衝動,沒有受到束縛,進而在一個缺乏監督和公開透明的領域,可以把執法變成一樁生意,通過“管理-罰款-月票”這一鏈條變賣公權力,把違法者和執法者變成了“貓鼠和諧”的商業合作關係。
君不見,國家法規明確規定,治理超載要罰款和卸貨(制止違法行為)結合,而且法規給出了2-3萬元的重罰上限。但我們看到在那些“月票”、“年票”盛行的地方,只見罰款、不見卸貨,我們只見到兩、三千的“票價”,不見執法者動真格兩、三萬地罰違法者個傾家蕩産。為什麼?因為他們把治超當成了可持續經營的生意,真的罰得大家都不超載了,豈不成了“涸澤而漁”?“月票”反覆出現乃至盛行,正是因為執法者的貪婪,並沒有在體制內受到徹底的根除。
實際上,豈止超載治理中能看到這樣的執法漁利現象,一些地方治理違章運營車輛、治理“黑車”時所使用的“釣魚”執法,也是如此;更可見一樁樁食品安全公案中,一些部門只管收費、蓋章、放行,卻並沒有真正履行市場監管的職責。這背後隱藏著強大的執法惰性和執法經濟化的衝動。
假如不能把監督的觸角更全面介入到這種罰款執法中,讓行政執法過程更加透明公開,以財政預算的合法渠道保障其執法經費,讓執法所得嚴格全部上繳國庫,那麼那些附著于公權力之上的貪婪必然就要想方設法變現執法權。當然,破除多頭執法,也是遏制這種貪婪的一環。因為,多頭執法結果只能是大家看似都有責,實則任何一方都不必單獨對管理不善的問題承擔責任,進而也就為一些執法部門和人員胡作非為留下空間。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偉工程中嵌入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一環,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的規範化,關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乎能否全面正確地履行職能。我們反覆強調,改革要啃硬骨頭,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這種借行政執法漁利的現象,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其中若隱若現的部門利益藩籬,是該啃一啃了!(王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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