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薪就罰款”操錯了“薪”

時間:2013-12-02 14:33   來源:新京報

  工資集體協商,不是靠政府罰款推動,不是靠行政命令強迫,而是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

  《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正進行審議。其中規定,無正當理由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對方合理意見和主張的,情節嚴重的,勞動部門可對該企業處以最高兩萬元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以最高一萬元罰款。此一“不加薪就罰款”的條款受到網路熱議。

  河南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當然是一種積極作為;只不過,指望用罰款來推動企業給員工加薪,未免過於高估了行政罰款的效力,卻過於低估了市場機制的作用。

  企業拒絕加薪是否“無正當理由”,員工要求加薪是否“合理意見和主張”,不應該由勞動行政部門來做裁判。因為,如果企業工資真的嚴重低於市場平均水準,員工肯定不會幹;反過來,如果企業本身利潤微薄卻被政府強制要求加薪,也只能關門大吉。需要勞動行政部門管好的,是最低工資標準的嚴格落實,而不是對企業工資水準是否合理做出武斷的判斷。

  別説對企業最多兩萬元、對老闆最多一萬元的罰款,根本無法震懾“無良老闆”;政府“勒令”企業漲工資,本身就是對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非法干預。這些年,社會平均工資水準的不斷上漲,讓一些地方誤認為是自己發佈“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主要是規定不得低於多少,少數也規定不得高於多少)的功勞;殊不知,這是並且只能是由市場決定的。

  如果企業經營原因導致資金被佔用,如果勞動力嚴重過剩,政府一紙文件真能讓企業漲工資嗎?一個簡單的問題是,如果勞動行政部門足以判定企業工資是否合理,並能以罰款方式強制要求企業漲工資,那還要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幹什麼?勞動行政部門全權決定不就可以了嗎?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中,“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至少出現了三次,作用也由“基礎性”提升為“決定性”。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就要尊重市場的規律,尊重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地方政府不應隨意將“看得見的手”伸進企業內部,“不加薪就罰款”的家長式管理要不得。

  真正意義上的工資集體協商,不是靠政府罰款推動,不是靠行政命令強迫,而是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改變單個勞動者在工資談判中的弱勢地位。在最低工資標準之上,企業該不該加薪,工資水準多少合適,不是政府部門能夠管好的事情;過度干預不僅會侵犯企業權利,讓經營困難的企業雪上加霜,也不利於促進就業,好心反而辦壞事。對政府部門而言,“不加薪就罰款”肯定是操錯了“薪”。(舒聖祥)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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