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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搶場地大打出手 廣場舞豈是“廣場武”?

2017年06月02日 13:34: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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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日,一則“廣場舞大媽搶場地與小夥大打出手”視頻在網路熱傳,畫面中,數名身穿運動服的老人與一名赤裸上身的年輕小夥發生肢體衝突。經新京報記者獲悉,這則視頻係31日傍晚發生於洛陽市王城公園內,小夥被打致輕微傷,幾名涉事老人被警方帶走調查。目前警方正在協調雙方解決這一事件。

  廣場舞作為一項簡單易學的運動,幾乎零成本、零門檻,既能強身健體,又能消磨時光、拓展交際,因此深受廣大中老年人的喜愛。但是廣場舞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其中噪音擾民、搶佔場地尤為突出,廣場舞糾紛也常常見諸報端,這則“廣場舞大媽搶場地與小夥大打出手”的視頻再一次引發了網友的熱議。

  據一名工作人員介紹,籃球場內並不允許進行廣場舞等運動。而大叔大媽為了搶佔場地,與先到籃球場打籃球的年輕人發生衝突,由口角到拳腳,“廣場舞”最終演變成為“廣場武”。眾所週知,籃球運動對場地有要求,根據“契約精神”,年輕人在專業的籃球場打籃球是“名正言順”。即使是因場地有限而需要佔用籃球場,雙方也可以和平協調,而不應使用暴力驅趕,這種極端的方法,非但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使雙方矛盾激化,甚至可能觸犯法律“紅線”。

  孔子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老年人有健身、怡情的需求,年輕人同樣也有休閒娛樂的需要,為爭搶場地對他人拳腳相向,自己的快樂怎能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當下“全民健身”早已經不是句口號,而是物質富裕之後老百姓對自己提出的更高人生追求。但城市能夠提供給這樣的熱情的空間卻並不樂觀。搶佔場地事件從側面折射出全民健身場地的尷尬。遍地開花的廣場舞需要城市在遠離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區域,在保障群眾寧靜生活的前提下,開闢和完善更多的運動廣場,以容納大量的人員進行現場活動。

  對於場地有限的區域可以實行“場地公約”,對音量、場地和使用時間等作出規定,以保障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相關部門也應出臺管理辦法,加強執行力度,用文明的方式治療“文明病”,才能“對症下藥”。此外,解決廣場舞糾紛問題,不能完全靠自律,當發生極端事件時,要採取法律允許範圍內的手段和方法及時制止,對違法的人員採取有力措施。

  在當前愈發強調個人利益的大環境中,“將心比心”顯得彌足珍貴,在公共區域要要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而不能由著自己的性子來。換位思考,對替他人著想,無論協商讓渡,還是制定公約,退一步海闊天空。紅紅火火的廣場舞應該跳出文明中國風。(台灣網網友:溫玉萍)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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