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張四五個外國人在上海地鐵11號線車廂內擺起桌子大肆吃喝的圖片引起網友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聲討”這幾位外國人,一致認為應該讓他們因自己的行為受到懲罰。但地鐵方面卻並未對其進行懲罰,原因是在現行《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中,並沒有“禁止飲食”的相關條款。
地鐵飲食的事件已經不是第一次,乘客的不道德行為背後映射出的是自我道德和公德意識的淡薄和法律約束的缺失。
從圖片中可以看出這幾個外國人將小桌子擺放在車廂過道上,對過往乘客的通行造成了阻礙,也擾亂了地鐵秩序。同時,在地鐵內飲食不僅會散發出異味影響周圍乘客,盛放食物的快餐盒和塑膠袋也會污染地鐵環境,給地鐵打掃帶來不便。社會行為是由每個個體行為組成的,地鐵內飲食行為會對其他人産生不好的影響,也是個人對社會不負責,忽略自身道德和社會公德的一種表現。總而言之,在地鐵等公共場合飲食不僅是對自身行為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其他乘客的一種不尊重,更是引導社會上不良風氣的根源。
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第十一條規定,乘客“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飲食、大聲喧嘩”,但是這一乘客守則並不具有法律約束性,因而也沒有具體的處罰規定。《乘客守則》是從道德方面約束乘客的行為,使其行為規範符合人們道德預期的條例。但由於人們的道德認識良莠不齊,所以這一守則的作用十分有限。
這一事件把地鐵上飲食是否應該列入法律條文再度提起,道德的
約束對一些公德意識淡薄的人顯然沒有多大作用,法律的制約則尤為重要。地鐵、公交等公共場所內應該明令禁止飲食,相關部門應該出臺或者完善有關法律條文,並對違反者進行處罰,嚴格執行和實施,不要讓地鐵成為法外之地。但是,法律法規的制定應該充分考慮到特殊乘客的需求,如哺乳嬰兒等情況因應進行特殊處理,比如可以為其提供特定的車廂或者指定的場所,全方面多角度考慮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
公共場合飲食並不是某一個地區或城市的特有現象,而是普遍存在的一個難解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關部門制定規定,公眾遵守規定,只有運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制約,保證執法人員和守法人員的協作配合才能使這一問題得到改善甚至最終解決。(台灣網網友:黃志艷)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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