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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刊文:“法”不該被陳水扁“淩遲”

2017年06月02日 09:51: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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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前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副秘書長羅智強的評論文章指出,蔡英文若想解決陳水扁問題,社會上一直存在兩種聲音,一種是政治解決,一種是“法律”解決。通過政治解決,但最大問題就是政治本就沒標準,容易造成社會反感;最好的解方,還是回到“法律”,但蔡英文也要自擔為貪污護航的責任。

  評論摘編如下:

  陳水扁以“帶病之身”趴趴走,臺中監獄放話“若恢復健康即要返監執行”,臺灣“高等法院”也將傳喚陳水扁,確認其健康狀態,再決定是否續審陳水扁案。陳水扁的議題仍然糾結。該怎麼解呢?

  先從一段“往事”談起,在2012年到2013年筆者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副秘書長期間,當時“特赦”陳水扁或保外就醫的聲音不斷,我常聽到一種“政治意見”:陳水扁重病于獄中的新聞不斷,不管他的病是真是假,終究不斷撕裂著臺灣,激化社會的對立。建議馬英九“允許”陳水扁“保外就醫”,或者將陳水扁“特赦”,以促進和解。

  于保外就醫的情形,馬英九的思考很簡單,應由監所依“法律”的醫療評鑒程式,依專業判斷,臺灣地區領導人無“權”也不具“專業”介入。

  那“特赦”呢?“特赦”是“憲法”賦予臺灣地區領導人的職權,不算“干涉司法”吧?然而,就算不考慮“特赦”的衡平性,例如,“特赦”一個貪污的前臺灣地區領導人,是否變相鼓勵當局的貪瀆之風?就算馬英九接納所謂“團結為重”的政治意見,“特赦”陳水扁的問題仍然在。

  因為依照“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陳水扁目前被判決定案的分別是:“龍潭購地案”、“陳敏熏買官案”、“龍潭洗錢案”、“元大並復華案”等4案。這4案件是“赦免法”所謂“受罪刑宣告”,臺灣地區領導人有“特赦”之權,其效力就是“免除其刑之執行”。也就是,陳水扁在“這4個案件”中剩下的刑期不用再執行。

  然而,陳水扁貪瀆牽連極廣,不只這4件定案的案子,有很多案子只審到一半,就因陳水扁祭出包括身體因素在內的程式延遲,懸而未定。這些案件包括:“公務機要費案”、“國泰並世華案”、“教唆偽證罪案”、“侵佔公文罪案”等。這些還沒判決的案件都未“受罪刑宣告”,都不在臺灣地區領導人“特赦”範圍之內。

  説明這些過程,是想給蔡英文建議。對於陳水扁問題,社會上一直存在兩種聲音,一種是政治解決,一種是“法律”解決。但事實上,政治解決不但有悖“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也就是為什麼當過臺灣地區領導人的人可以擁有“法”外的特權,身體明明無大礙,卻可以保外就醫,而其他的受刑人卻不可以?而更大的問題卻在於,“政治”本身就沒有標準。

  在2年前,民意對陳水扁保外就醫普遍同情,所以從政治考慮上,好像該保外就醫?但最近臺灣《中時》民調顯示,41.4%的受訪者認為陳水扁該回監,遠大於32.6%支援繼續保外就醫的受訪者,好像又不該保外就醫?

  哪一個民意是民意?哪樣的政治算正確,莫衷一是。陳水扁的問題之所以讓蔡英文頭痛萬分,也正是她想要政治解決。其結果就是在“法治”與“法律”被淩遲的同時,蔡英文的聲望也一併被車裂。

  最好的解方,還是回到“法律”,依“監獄行刑法”處理,陳水扁若不符合保外醫治的情形,臺中監獄就應該要陳水扁回監;而若蔡英文要“特赦”,那就必須修“赦免法”,擴大臺灣地區領導人的“特赦”範圍,但蔡英文也要自擔為貪污護航的責任。(作者為前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副秘書長)

[責任編輯: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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