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近日對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院”部分作成判決,計11人有罪,另學運領袖魏揚等10人則無罪。臺灣《中國時報》4月12日發表評論説,臺北地方法院此一判決,針對“實際實施攻佔‘行政院’行為之人”,雖然判定有罪,但是對於在網路以及現場透過擴音設施煽惑、指揮群眾攻佔“行政院”之人,卻統統認定無罪。
法院一方面在認定的事實中指出,魏揚等人“在‘行政院’持小型大聲公向現場群眾喊稱:其為現場總指揮,指揮現場民眾攀爬鐵拒馬進入‘行政院’,並指示民眾回青島東路拿睡袋、棉被至‘行政院’,佔領‘行政院’、行使公民權。”另一方面卻在理由中以魏揚等人的言論只是“個人情緒激動、不滿之言詞”或“帶領群眾、提振士氣呼喊口號之言行”,進而做出“魏揚等人主觀上難認具有煽惑犯罪之故意”,實在令人費解。
“煽惑他人犯罪之言論”,並不僅在臺灣需負刑責,在美國也早已被認定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andenburg v. Ohio一案明確指出,如言論發表人于發言時主觀上係故意去刺激或造成立即的違法行為,且其言論客觀上也確實會導致違法行為發生,其言論即不受言論保障。
以此標準檢視本案,魏揚等人不但在網路上號召民眾立即前往“攻打行政院”,並且進一步在“行政院”外,自詡為“現場指揮”,進而“指揮現場民眾攀爬鐵拒馬進入‘行政院’”,難道主觀上不知其言論會促使現場民眾立即違反法律,對“行政院”進行衝撞,從而構成侵入建築物罪及妨害公務罪?而客觀上,不但大量民眾接受魏揚等人的號召趕到“行政院”,更進而依照其指揮“持鋁梯攀爬進入‘行政院’”、“佔領行政院”,並且推打警察、入侵“行政院”、破壞公物,此不適足以證明魏揚等人的言論,在客觀上也確實可造成立即危害?
領頭大哥沒事,衝鋒小弟有罪!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相對照魏揚等人當天的言論:“各位,我今天身為現場指揮,如果有一切法律責任,有任何流血,我當然會一切承擔,我們所有發起這些行動的人都會承擔。”實在是最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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