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後,臺北地檢署對學運的領導者及骨幹分子于3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被告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22人無罪。臺灣《中國時報》7日發表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葉毓蘭的評論指出,“太陽花”被判無罪代價是昂貴的,是用犧牲其他人的自由所換來的,而且“公民不服從”的先例一開,動搖臺灣地區的“法治”基礎,警察將再無執法依據,臺灣民眾再無安寧幸福可言了!
評論摘編如下:
臺灣的歷史會牢牢記得,在2017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做出一個“獨步全球,世界第一”的判決:3年前以“反服貿”為由佔據臺灣“立法院”、被提起公訴的22名被告全部被判無罪,他們的總指揮林飛帆為佔領臺當局“行政院”和“中正一分局”運動的其他人請命,對同一場運動的參與者,“我們無罪,他們也應該無罪。”
“太陽花們”自由了!只是這個自由的代價太昂貴了,是用犧牲其他人的自由所換來的。這群不願意遵守“法律”的人,並沒有採取“法律”允許的手段,去爭取他們的理想。
而法官許泰誠、文家倩、張少威,還刻意的幫他們“創法”,巧立了“公民不服從”無罪的7大理由,因為公民不服從並非“刑法”所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法官卻因為自己的“政治信念”,在判決書中充滿不“依法論法”,不審酌客觀的犯罪事實及構成要件的主觀認定,此例一開,臺灣絕大多數人辛苦建構在“法治”基礎上的自由危矣!
在充滿自相矛盾的7大理由中,法官説抗議有理,因為抗議對像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其實從“服貿”卡關之後,到底臺灣民眾的生活是否比以前好多了?不過度倚賴大陸的經濟是否起飛了?這些問題,問問人民吧!服貿、貨貿到底是不是洪水猛獸的重大“違法”與不義行為,恐怕在沉澱3年之後,民眾把心中已經有數。
而所謂的“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更是自打嘴巴!如果真如法官講的這麼無奈,“太陽花”的導師黃國昌不是堂而皇之進了臺灣“立法院”,民進黨不是“行政”、“立法”勝選,“中央”、“地方”全面執政?“民主政治”在臺灣行之有年,真如法官所説的有必要用這樣激烈的抗爭手段,否則無法表達要求?
而在7大理由中最令人傻眼的莫過於“非暴力”行為了!雖然在將近3年的審判過程中,在學運期間執勤受傷的警察紛紛被傳訊作證,也都有影帶或驗傷證明,但是在判決書中百般維護被告,因為警察的受傷,都不是被告故意造成的,他們是單純為了不讓執勤警察攔阻,並非積極攻擊的強暴行為,就差沒有明文批評警察為何如此脆弱、警察的訓練顯然不足云云。
准此邏輯,未來的警察或許只有中槍或被砍殺,才能證明被告有積極攻擊的強暴行為,對於長年面對抗爭的第一線警察而言,不亞於悶頭一棍!
就在臺灣地區正式以“公民不服從”為抗爭與襲警塗脂抹粉時,我想起在美國麻省法院門楣上鐫刻的文字“Obedience to Law is Liberty”,服從法律就是自由,在法律界限內行使的才是真正的自由。
3年前,臺灣“立法院”週遭的居民發出的沉痛抗議,“學運佔據臺灣“立法院”17天間,幸福裏的居民有多麼不幸福!”我可以預言,“公民不服從”的列車一旦啟動,臺灣地區的“法治”基礎一旦動搖,警察再無執法依據,臺灣民眾再無安寧幸福可言了!(作者為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