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心證公開考驗法官綜合能力
不斷深化司法公開的趨勢不會改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法官能力建設的永恒目標,而心證公開就是讓司法公開向深度邁進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早在2015年年初,便大膽嘗試和探索改革庭審方式,率先在民事審判中推出庭前會議制度。今年年初,又推出庭前會議制度升級版——推行法官心證公開,將其延伸至庭審的最後言詞辯論,司法公開從形式上公開向實質上公開深度邁進(6月26日《法制日報》)。
在案件沒有正式裁判之前,法官內心對案件到底有著怎樣的看法,一般都會令當事人忐忑不安。法官對案件的看法秘而不宣,導致雙方當事人都在猜測,甚至通過各種關係打探法官的想法。這不僅是人情案産生的根源之一,還會給法官辦案帶來困擾。因為法官向單方當事人透露想法,對其他當事人就有著形式上的不公甚至由此導致實質性的不公。如果被相關當事人掌握法官單方透露想法的證據,法官居中裁判的公正性自然會被質疑,將給司法工作帶來負面消極的影響。法官對案件的看法秘而不宣,既可能有心理上的糾結,也可能出於制度的欠缺,但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心證公開考驗法官的綜合能力。
心證公開主要是指法官對案件事實和法律上的見解,向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闡明,使其知悉了解。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心證公開主要是心證結果的公開,即體現在裁判文書的“本院認為”部分,新聞中提到的將心證公開提前至審前準備階段的庭前會議環節,無疑是將相關理論付諸司法實踐的大膽嘗試。心證公開與常見的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等司法公開形式類似,都可能會讓法官面臨規範性等方面的恐慌。而法官的自由心證是法官個人綜合能力的體現,心證公開既是司法公開的內核,更能體現法官的能力。相比較其他類型的司法公開,心證公開嚴格地考驗著法官對複雜局面的管控能力、對法律條款的解讀能力、對證據性質的研判能力。這三種能力也是法官能力的內核。
瀋陽中院專門制定的《心證公開操作規程》明確心證公開的三個目標,分別為:促進審理集中化,避免當事人暗中摸索、揣測法官的審理方向,或主張、提出無關聯性的事實和證據,導致審判重復和散漫化;保障充分辯論權,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法官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斷修正、調整內心的認識和判斷,避免發生誤判。另外上述《規程》還指出如果直接公開心證,可能産生法官先入為主誤會或引發激烈對抗時,應採用迂迴、婉轉方式發問。綜合這些規定的內容,不難看出心證公開非常考驗法官的綜合能力,尤其是對公開過程的管控能力。法官的每句話甚至表情語氣都會觸動當事人的敏感神經,如果出現有歧義、有傾向的資訊,容易引發意外的狀況。這就要求法官要字斟句酌、小心謹慎、隨機應變,同時要求法官能夠準確解讀法律條款,正確高效地研判證據。
心證公開的確能夠提升司法的透明度,有助於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值得繼續探索、大膽嘗試。不斷深化司法公開的趨勢不會改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法官能力建設的永恒目標,而心證公開就是讓司法公開向深度邁進,要求法官隊伍建設繼續朝著專業化、職業化的方向邁進,持續不斷地提升綜合能力。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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