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辦法》共二十四條,涉及免受干預、免責機制、救濟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權利、薪酬保障等內容。實施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報復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嚴懲。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辦法》堪稱保障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護身符”和“金剛罩”。
近年來,針對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威脅、侮辱、騷擾和暴力侵害事件增多,凸顯了對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的不足,主要體現在缺乏組織保障、硬體支撐、救濟渠道、協調機制等方面,健全完善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機制勢在必行。針對法官或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北京昌平法官馬彩雲遭槍擊的槍聲敲響法官職業權益保障的警鐘。
保護法官依法履職,就要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堅決遏制干預司法的行為,對一切干預司法行為均應如實記錄並通報追責。長期以來,個別領導幹部、內外部人員“批條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風,嚴重干擾法官獨立辦案。《辦法》規定,法官依法辦理案件有權拒絕執行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於任何單位、個人在訴訟程式之外,遞轉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頭意見,法官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記錄。
保護法官依法履職,就要求有關部門重拳出擊打擊報復法官的行為。司法人員本身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力,打擊報復司法人員就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和蔑視。《辦法》中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報復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嚴懲。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人或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或者人身、財産、住所受到侵害、毀損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決定強制醫療。
《辦法》從三個層面規定了法官受到非法處理、處分時的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一是明確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其所在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二是明確法官提出異議、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法官對涉及本人的懲戒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審查意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異議;對涉及本人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處理、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並有權向上一級法院申訴。
三是明確法官受到錯誤處理、處分後的救濟措施。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處分決定的,在錯誤被糾正後,當事法官所在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其職務、崗位、等級和薪酬待遇,積極為其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視情對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或者補償,並商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或者濫用職權者的責任。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就要為基層法官減負,招商引資、徵地拆遷不能再攤派給法官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還有必要加快組建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作為法官的“娘家人”和法官維權的專門組織。《辦法》提出各級法院均應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並明確了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其職能,具體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門承擔。
我們期待以《辦法》的實施為契機,讓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真正成為法官依法履職的“護身符”和“金剛罩”。(劉武俊)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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