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立法“禁啃老”要考慮週全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對“啃老族”,草案中也進行了約束: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其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2月7日《重慶晨報》)。
不可否認,重慶立法規定父母有權拒絕子女“啃老”,釋放出了“以法治德”的善意。問題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夠取得理想的結果,規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會遭受一些無德之人的“軟抵抗”。可以預料,立法“禁啃老”,因缺乏可操作性,註定會陷入執行難、損害法律公信的尷尬境地。
調查發現,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養小”現象,30%左右的成年子女基本靠父母供養,父母的支援和幫助依然是他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人們把這種社會現象稱之為“啃老”。針對“啃老”現象,社會學專家景天魁曾表示,“應激勵啃老族自立自強,但改變現狀需要幾十年的努力。”可見,立法“禁啃老”,值得商榷,有點操之過急。
再者,“啃老”屬於道德範疇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層面,顯然不妥。法律不是萬能鑰匙,不可能所有問題都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既保證自由,又限制自由,是否支援“啃老”,取決於家庭環境及個人選擇,這也是一種權利。法律的出臺要考慮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和長期效果等因素,不能強人所難。因此,“啃老”問題,還沒有達到需要在法律層面進行規範的程度。
同時,必須正視的是,一旦立法“禁啃老”,對於此類糾紛的處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判決,勢必引起很大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強制執行,禁止子女“啃老”,子女對父母很難有好臉色和好心情,繼而也難以創造出傾心交流的溫馨環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倫之樂,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傷害。可見,不“啃老”是一種良知,是一種孝道,但法律判決出來的孝道,尤其是強制執行來的孝道,只能是變味的孝道,最終往往是適得其反。
換言之,立法“禁啃老”,有可能加劇親情隔膜。如果子女們完全是在司法機關或社會輿論的強制下,履行了不“啃老”的義務,但不情不願、勉勉強強,甚至可能會對老人變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僅達不到“禁啃老”的目的,反形成了對老人的精神折磨。從這個意義上講,不“啃老”更需要道德支援。因此,立法“禁啃老”,這种家庭糾紛,很可能會因無法執行而不了了之,從而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就此而言,法律首先考慮到它的執行力,如果不能被執行,反而破壞了它的嚴肅性。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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