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吉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將於明年5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這也就意味著,對於俗稱的子女“啃老”,老年人有權説不。(《新文化報》11月25日)
“啃老”對於年輕人來説,有時是一種無奈之選,當他們剛剛踏入社會並面對繁重的生活負擔時,不“啃老”又能有什麼更好的辦法?當然,“啃老”有時也可能是“被啃老”。一些年輕人寧願自己承擔全部壓力,或者延遲生活中的享受,也不願意“啃老”,可是,看在眼裏、急在心裏的父母反而可能坐不住、等不了,他們心甘情願“被啃老”。
如果老人願意,子女有這方面的需要,那“啃老”也不是不可以接受。在房價高企的當下,人們對“啃老”的態度並不一定就是毅然決然的批判——不恥于“啃老”,但不這樣往往又難以體面地生活,這就帶來了一種糾結:有權拒絕“啃老”的規定是否不接地氣,是否是一種矯情?難道有權拒絕“啃老”,就不會出現這類現象?
有權拒絕“啃老”的意義和價值,其實在於重申了常識,強調了基本權利。此前,正因為社會壓力普遍較大,一些年輕人“啃老”啃得理所當然,人們就形成了一種慣性認識:孩子在面對壓力時,除了“啃老”就沒有其他辦法;如果不能接濟孩子,父母好像就不稱職。於是,“啃老”似乎就成了一種沒有必要討論的必然結果。事實是,父母當然有權拒絕“啃老”,當孩子長大成人且具有獨立生活能力時,父母其實已經沒有再撫養他們的義務,這在法律上是一個常識。即便孩子在生活中遇到難題,承受了壓力,父母也可以拒絕“被啃”,沒有人規定,年輕人的生活成本一定要轉嫁到父母頭上。
有人會説,即便出臺了拒絕“被啃”的規定,有些父母還是會心軟並讓孩子啃。這樣的情形,並不能説明拒絕“啃老”的規定就沒有價值。有些社會問題是規定本身無法完全解決的,但至少,規定賦予老人拒絕“啃老”的應有權利。這種權利老人可以不主動行使,繼續讓孩子“啃老”沒有任何問題;但這種權利也可以行使起來,以防止自己的權益和生活品質受到子女嚴重影響。這就是權利的意義所在——不行使時看不到它的價值,只有行使時才會看到它的必要和重要。因此,即便一些老人不因為這個規定的出臺而拒絕“啃老”,但規定的價值依然需要被正視和重視——它賦予了老人在必要時説“不”的權利。
當問題比較複雜時,有一種態度和選擇是乾脆將問題模糊化,所謂“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把事情説得那麼清楚、那麼嚴肅幹嗎?另一種是把話説清楚,常識是什麼就是什麼、權利是什麼就是什麼,至於如何選擇,主動權可以交給獨立的個體。賦予老人拒絕“啃老”的權利就是這樣,它不會刻意挑撥老人與子女的關係,反而會讓原本模糊的認識變得清晰起來——孩子會意識到老人“被啃”是多大的犧牲,老人不予拒絕又飽含著多少疼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