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臺“軍事審判法”的修訂,備受矚目的原臺陸軍連長林毅夫“叛逃”案也被移交金門“高分檢”,當年的通緝令能否因此撤銷,再度成為島內各界廣泛關注的話題。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短評指出,當年兩岸還處在軍事對峙的年代,叛逃事件非同小可,如今看來不過都是時代的悲劇。過往內戰的殘酷歷史已經過去,兩岸都要學習往前看。
短評説,有關是否讓林毅夫返臺之事,討論已多,在李登輝、陳水扁主政時期都曾考慮讓他回臺探親,甚至“國安會”都成立項目為他作好返臺的沙盤推演,皆因“國防部”站在法律的觀點堅持,使得他的返臺無疾而終。即使91年他的父親過世,也無法返臺奔喪,對於人子而言都是至悲至痛之事。
文章指出,如今朝野兩黨“立委”也多半認為,“軍人叛國”沒有時效性,而且“國防部”認為他持續積極參與共黨活動,犯行屬“繼續犯”,“通緝”依“法”有據;法界有人認為他應屬“既成犯”,臺灣在80年代已終止“動員戡亂”,至今追訴期已過,應該撤銷通緝。“金門高分檢”顯然採“繼續犯”認定,對林毅夫繼續發佈“通緝”。
文章還説,站在法律的立場都可以找到撤銷或不撤銷的依據,我們要強調的是,兩岸關係在終止動員戡亂之後就已經不再是敵對的內戰關係,有關兩岸的交流互動還有許多法令是跟不上現實腳步的,即使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也還有許多不合情理之處,因為法案是朝野立委妥協出來的結果。
文章最後指出,林毅夫的案件也是兩岸關係中不合情理的一環,“動員戡亂”時期既已終止,他的追訴期已過,就沒有理由不讓他回來,且兩岸的互動早已進入和平發展時期,沒有必要在“繼續犯”中作文章。就讓時代的悲劇隨著非戰時的軍事審判制度走進歷史,基於人道精神,讓林毅夫回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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