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7 14:55 來源:公安部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23號
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節 申請
第三章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第一節 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
第二節 考試要求
第三節 考試監督管理
第四章 發證、換證、補證
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一節 記分
第二節 審驗
第三節 監督管理
第四節 校車駕駛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