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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準則(2013.01.01)

2012-12-28 10:03 來源:財政部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72 號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2年12月6日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品質,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統稱會計制度)等,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目標是向會計資訊使用者提供與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有關的會計資訊,反映事業單位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進行社會管理、作出經濟決策。

  事業單位會計資訊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上級)單位、債權人、事業單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西曆日期。

  第八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九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條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産、負債、凈資産、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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