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0 11:16 來源:公安部網站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19 號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築”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品質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三、將第七條中的“二名”修改為“兩名”。
四、將第八條中的“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開展。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六、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七、刪去第十五條第三項,並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證明文件。”
八、將第十六條中的“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説明”修改為“特殊消防設計文件”。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並説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築的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置、耐火等級、建築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選用的消防産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十、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消防技術方案”修改為“特殊消防設計文件”。
將第四款修改為:“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産品品質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刪去第二十四條。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