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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11.01)

2012-10-16 10:15 來源:質檢總局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46 號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27日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2年8月2日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人類傳染病及其醫學媒介生物、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經國境傳入、傳出,保護人體健康和農、林、牧、漁業以及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攜帶物,是指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以及隨所搭乘的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托運的物品和分離運輸的物品。

  第三條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申報並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産品;

  (三)出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産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血液製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簡稱“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屍體、骸骨等;

  (六)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接受檢疫的攜帶物。

  第五條 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産品名錄》所列各物;

  (六)國家規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第六條 經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發現攜帶物存在重大檢疫風險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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