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6 10:52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令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監 察 部
第 18 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監察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監 察 部 部 長 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