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30 11:09 來源:財政部網站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70 號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0月11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票據的印製、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製、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印製、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託電腦和網路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準。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