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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2013.01.01)

2012-11-30 10:53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字號:     轉發 打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22 號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苗圩
                              2012年11月5日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業余無線電臺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業余無線電活動的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對業余無線電臺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業余無線電臺,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第三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對業余無線電臺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四條 設置業余無線電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業余無線電臺執照。

  國家鼓勵和支持業余無線電通信技術的研究、普及和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無線電通信活動。

  依法設置的業余無線電臺受國家法律保護。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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