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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印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2012.12.05)

2012-12-14 16:18 來源:文化部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為依法規範演出經紀活動,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明確演出經紀活動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障演出市場健康發展,文化部制定了《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12月5日 

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演出經紀活動,加強演出經紀人員管理,明確演出經紀活動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障演出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是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全國通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演出經紀人員,包括在演出經紀機構中從事演出組織、製作、行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個體演出經紀人。 

  第四條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個體演出經紀人在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五條演出經紀人員在演出經紀活動中應當遵守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文化部指導監督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組織實施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各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演出經紀人員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七條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負責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核發與管理。 

  (一)制定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考試大綱。考試內容應當包括演出市場政策法規、演出市場基礎知識、演出經紀實務以及從業規範、藝術基礎理論。 

  (二)每年應當組織2次全國性考試。考試時間、考試地點應當提前2個月向社會公佈,考試結束後30日內公佈合格名單並核發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三)統一印製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證書全國統一編號。 

  第八條凡年滿18周歲以上,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含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九條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應當到原發證單位辦理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應當登出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十條演出經紀人員從業單位發生變更的,演出經紀人員應當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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