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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實現異地互認轉移接續

2014-10-16 08:5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支援繳存職工購買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日前聯合印發《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提高繳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的重要途徑,也是繳存職工的基本權益。當前,各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對貸款條件要求過嚴,住房貸款發放率較低,影響了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為此,《通知》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併計算。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影響制度互助作用發揮的重要因素。按照支援基本住房消費、資金充分運用等原則,《通知》要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要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每人平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加大對購房繳存職工的支援力度。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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