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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冒名賣房並過戶 房主起訴撤銷購房者房産證

2014-10-16 08:55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因為輕信他人可以幫忙把房子出租,家住昌平區的齊女士將自己的身份證、房産證等給了一名姓牛的男子,卻被對方將房子出賣,並將房産證過戶給了買房人劉女士。儘管牛某最終因詐騙罪被判刑,但齊女士為了要回本就屬於自己的房子,不得不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打了兩場行政訴訟官司。日前,昌平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住建委給買房人劉女士頒發的房産證。

  2013年3月,家住昌平區的齊女士去銀行取錢時,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身份證與本人不符。齊女士趕緊讓派出所幫忙查清此事,不查不要緊,查出來的結果讓齊女士感到晴天霹靂。原來齊女士位於昌平區的一套房屋,已經被他人出售,並已完成過戶登記。自己的房子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到了他人名下,齊女士報了案。

  很快,公安機關將牛某抓獲。原來此前,牛某曾租住在齊女士的這套房屋裏,並以希望將房屋轉租需要簽合同辦手續為由,拿到了齊女士的身份證、房産證等證件。隨後,牛某又偽造了齊女士的身份證件,並讓自己的姥姥冒充齊女士同買房人劉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以9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劉女士,並帶著姥姥和劉女士一同前往住建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隨後,劉女士又以房屋地址變更為由,向市住建委申請了新的房産證。

  案發後,牛某因犯詐騙罪被昌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但齊女士的房屋仍登記在劉女士的名下,為了要回本就屬於自己的房子,齊女士將為牛某和劉女士辦理過戶登記並核發房産證的市住建委起訴至法院。

  此前,兩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市住建委2012年10月為劉女士頒發房産證的行為違法。在拿到終審判決書後,齊女士再次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市住建委為劉女士頒發的房産證。

  ■庭審證言

  買房人:喊冤稱難分辨真假

  庭審時,市住建委方面堅持認為,自己為劉女士頒發房産證的行為符合法定程式,應予維持。而當得知自己花了90萬元購買的房子可能就此竹籃打水一場空後,劉女士也深感委屈。劉女士告訴法官,自己買房時並沒有能力分辨牛某及其姥姥的真是身份,“就連派出所都沒看出來他是騙子,還給他姥姥辦了臨時身份證,我一個普通老百姓更不可能知道了。”因此,劉女士認為自己屬於善意取得,因此應當受到保護,不應被追繳。

  房主:此房不屬於善意所得

  隨後的庭審中,買房人劉女士的行為是否屬於“善意取得”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齊女士一方認為,此前生效的行政判決中已經確認劉女士不屬於善意取得。市住建委方面則認為,其是按照法律程式作出的變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而劉女士則認為,其與牛某此前並不相識,更不知其有詐騙意圖,自己甚至也是在看了電視臺的節目後才知道牛某詐騙一事。而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牛某拿的所有證件都是原件,因此自己完全有理由相信是同真房主辦理的過戶,且自己已經為買房支付了合理的價格,房屋也已過戶,因此屬於善意取得。

  法院:撤銷所頒發房産證

  昌平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劉女士向市住建委申請房屋地址變更登記,並提交了申請變更登記的所需材料,市住建委受理後,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房屋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核發被訴的房産證並無不當。

  但根據此前的生效判決可認定,該房屋所有權變更並非原房主齊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房屋轉移登記的事實基礎並不存在。經合議認為,劉女士不符合我國物權法上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當庭做出判決,撤銷了被告市住建委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晨報記者 何欣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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