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按照開發商的要求籤補償協議,就拿不到房子的鑰匙。”李女士説,他們在玉溪“中軸玉璽”小區購買了房子,但對方延期10多個月才交房。按照合同,每套房應賠償10多萬元。為此,部分業主將該地産商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按照合同賠償延期交房的經濟損失。
業主:開發商未按合同賠償
業主馬女士説,她是“中軸玉璽”近60名購房者的代表,他們于2010年2月初開始,陸續與雲南永佳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書》,房屋總價從55至60余萬元不等。
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12年2月1日,若延期交房,甲方(開發商)需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屆滿後的次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向乙方(購房者)支付違約金100元/天,合同繼續履行;逾期30天后甲方按乙方已付款的0.1%乘以逾期天數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012年2月1日,開發商未能按時交房。同年11月底,才陸續交房。
“地産公司提出,只要我們在交房協議上簽字,公司願意賠償我們3萬元/套的違約金,但如果業主們不答應這一條件,對方就拒絕向業主們交房。大多數業主不得已在交房協議上簽字接房。”業主們表示,開發商所賠償3萬元/套的延期損失費與合同中約定的賠償金額差距過大。依照合同約定,開發商理應賠償他們16-18萬元/套不等的延期交房損失。因此,部分業主拒絕在交房協議上簽字。
24日,業主李美(化名)説,接房時,對方要求她簽延期補償協議。“説是補償3萬元給我,簽了協議可以拿到鑰匙。我就簽了協議。”
調查中,部分住戶反映説,開發商對房子延期賠償,是“看人説話”,標準不一。某住戶最初只得到700元賠償,後來到售樓部去討説法,又改為賠償了2萬元。
開發商:延期是客觀事實造成
昨天,雲南永佳房地産開發公司總經理馮明文介紹,延期交房是存在的事實,但是責任不全部是他們的。“項目在開發建設初期,四週有84家住戶對通風、採光等提出異議後,根據市政府的指示停工了8個多月。延期交房是項目建設過程中周邊群眾利益糾紛導致的,我們違約不是故意的,過錯責任小。而業主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停工事件已導致這個項目損失了400多萬元。”
“我們的補償有多種方式,有的是車位打折;有的是減免2至3年的物管費,最終的補償可以達1至3萬元。”馮明文説。
目前,業主孔某、李某等人將雲南永佳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起訴至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紅塔區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1日,分別對李某等人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地産公司賠償給李某、孔某等人各3萬元違約金。
判決書顯示,紅塔區人民法院認為,地産商已構成違約,但地産商逾期交房是因執行政府具有社會公益性的指令、規劃變更、周邊住戶圍堵施工現場、阻止施工等不能預見的多種因素所致,不屬於地産商的主觀原因或者故意行為,其違約過錯責任小。按照有關規定,本案原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計算方法計算逾期交房違約金為169474.3元,確實過高。地産商提出的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答辯主張本院予以支援。本院參照本地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租金確定原告的實際損失並按照法律的規定酌情確定逾期交房違約金為3萬元。
李某、孔某等人表示,因不服一審判決,他們已再次上訴。
標簽:李某違約金延期業主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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