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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打官司逃避賣房個稅不可取

2013-04-02 13:52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華網昆明4月2日專電(記者 王研)打欠條起訴到法院、簽訂陰陽合同……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徵稅20%的條款,有些網友給出了這樣的規避建議。但專業律師指出,這樣的做法風險很大,而且有的根本無法操作,實不可取。

  如一個網傳攻略中,提出利用法院實現避稅目的,“買方先把房款給賣方,賣方按房款打欠條給買方,以房産做抵押。然後買方以賣方欠款不還起訴到法院,賣方承認欠款,表示無力償還,願意以房産抵償,最後買方拿著法院判決書去房産中心過戶,不論是否限購,都可以過戶,而且不用扣稅”。

  對此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不動産及建設工程法律事務部律師沈宗緊分析,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這完全屬於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這在法律上屬於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雖然賣方出具的有欠條,但在法律上仍可以視欠條無效。若金額巨大,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追究相關詐騙罪的刑事責任。而且,法院判決也只會確認債權債務的數額和還款日期,不會直接判決“以房抵債”。

  在另外一個“攻略”中,則提出了“陰陽合同”的概念:即二手房買賣雙方簽署兩份合同,一份合同是真實成交價格,另一份合同是為了規避個稅的虛假成交價格。按細則要求,出售二手房時要對比房屋原值收取轉讓所得的20%的個人所得稅,以一套原價30萬元,成交價80萬元的二手房為例,如果按照新政計徵20%的個稅,那麼應該繳納10萬元的個稅。但是如果簽訂陰陽合同,把實際成交的價格改成30萬元,那麼這套二手房的差額部分就是零,不需要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

  對此沈宗緊分析,這種“避稅方法”不僅違法,還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同時,該方式也不可能達到避稅目的。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之規定“財産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産的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種以故意做低轉讓財産收入額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其次,如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出現違約,守約方維權難度將大大增加;另外,房屋管理部門在辦理過戶登記的過程中,會嚴格審查房屋的市場價值,甚至可以要求提供房屋價值評估報告,從而避免通過“陰陽合同”避稅。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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