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明知無權出售限價商品房,還收受買房人30萬元購房款,在房價上漲後又毀約。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判決王某返還買房人30萬元購房款及利息損失,另給付買房人經濟損失30萬元。
法院查明,2010年,王某因拆遷安置補償獲得了通州區一處限價商品房源。同年6月,王某經朋友介紹,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價格將該房源出售給劉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因為要到2014年4月才能具體選房,當時雙方只約定了房屋是三居,具體的樓層、樓號、朝向等都沒有約定。
協議簽訂後,劉某給付王某部分購房款30萬元。2013年,因房價上漲,王某反悔,拒絕出售房屋。因涉案房屋為國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滿5年之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王某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並獲得勝訴。
隨後,劉某又起訴要求王某返還30萬元購房款並賠償30萬元損失。經過司法評估,涉案房源在2010年的價值約為70萬元,到現在已經近170萬元,增值部分近百萬元,已經超過其原房屋價值。
法院認為,王某在賣房時即明知其無權出賣該房屋,其過錯程度更大,應賠償劉某的信賴利益損失。訴爭房屋的性質是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滿5年後是可以轉讓的,王某如果想履行協議也可行,但王某拒絕按原價賣房,起訴協議無效。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返還劉某30萬元購房款及期間的利息損失,另給付劉某經濟損失30萬元。 (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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