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無權出賣房屋的王某,將限價商品房出售給劉某。後因該房屋為國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故買房人劉某要求王某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近日,通州法院判決王某返還劉某30萬元購房款及期間的利息損失,另給付劉某經濟損失30萬元。
賣房人王某因拆遷安置補償獲得了一處限價商品房源,經朋友介紹,王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價格將該房源出售給劉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簽訂後,劉某給付了王某部分購房款30萬元。三年後,因房價上漲,王某反悔,拒絕出售房屋。因涉案房屋為國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故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劉某要求王某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經過司法評估,該房屋增值部分已經超過其原房屋價值。法院考慮到王某作為出賣人在出賣時即明知其無權出賣該房屋,故其應賠償劉某作為買受人信賴利益損失,對於王某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考慮出賣人因房屋升值的因素,綜合確定劉某的房屋增值部分損失。此外,訴爭房屋性質係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滿5年後是可以轉讓的,王某如果想履行協議是可行的,可見王某作為出賣人過錯程度明顯大於買受人。(記者 劉可 通訊員 張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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