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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就《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2011年06月03日 22:07:34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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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關於公佈《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提高立法品質,現將《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近年來,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取得顯著成績,對於擴大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對外勞務合作中也存在著市場不夠規範、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特別是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問題,由此引發的境外勞務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關係到對外勞務合作的健康發展,也關係到我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多次做出明確批示、指示,要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從制度和機制上切實解決對外勞務合作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好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據此,法制辦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派出勞務人員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按照境外僱主需求,在國內招收勞務人員,經培訓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派出為境外僱主提供勞動服務。二是對外承包工程單位派出自有或者在國內招聘的勞務人員實施在境外承攬的工程項目。由於《對外承包工程條例》對於工程項下派出勞務人員的管理已經作了明確規定,本條例需要解決的主要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境外僱主派出勞務人員的問題。因此,徵求意見稿將對外勞務合作明確界定為“中國的企業與境外企業或者機構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第二條)中國公民個人到境外工作、就業,不屬於對外勞務合作的範疇,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三條)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