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蘇州舉辦的一場商業活動中,一名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假冒伍佰出席表演被粉絲識破,甚至引起了伍佰本人的關注。伍佰通過經紀公司發表公開聲明,請粉絲們謹防受騙。據了解,類似山寨明星冒充本尊行騙的事例近年來已是屢見不鮮。(6月1日《北京青年報》)
在今天,很多人靠臉吃飯,“山寨明星”就是屬於這群人。他們長著一張明星臉,通過模倣明星演唱歌曲或模倣明星的經典臺詞而走紅,從而參加商業演出獲得高收入,有的甚至成長為品牌形象代言人、參演影視節目,或者成為明星本尊的替身演員。比如模倣周潤發的“山寨明星”文祥,就與本尊周潤發一道出演了《讓子彈飛》,飾演周潤發在戲中的替身,逼真程度讓很多觀眾都傻傻分不清。
“山寨明星”如果只是以自己的名義去做形象代言人或進行其他商業推廣活動,明確向大眾表明自己的真實身份,説清與“明星本尊”的區別。這儘管其影響力在一定程度上得益於公眾對“明星本尊”的好感,是在模倣“明星本尊”,但只要不會也沒有造成公眾混淆,不會讓觀眾、消費者把“山寨明星”直接當成“明星本尊”,那麼“山寨明星”的這種商業性行為本身就是合法的。比如,綜藝節目《開門大吉》經常邀請一些“山寨明星”翻唱“明星本尊”的歌曲,就不構成欺詐和侵權。
但是,“山寨明星”直接冒充“明星本尊”參加商業活動,毫無疑問,這就是公開行騙,是在欺騙觀眾、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明星本尊”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明星本尊”的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對於這種公然行騙行為,“明星本尊”和消費者都應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山寨明星”冒充“明星本尊”進行演出,獲得的報酬達到法定標準時,就涉嫌構成詐騙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從這個角度説,“山寨明星”冒充“明星本尊”參加商演,不是一句道歉就可以了之。實際上也只有嚴懲冒充“明星本尊”的“山寨明星”,才能倒逼“山寨明星”守住模倣與冒充的邊界。
另一方面,《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換言之,“山寨明星”即便是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加商演中,沒有欺騙觀眾、消費者,但未經“明星本尊”許可,翻唱、表演“明星本尊”的歌曲、影視作品,可能侵犯“明星本尊”的著作權。這一點需要引起“山寨明星”和商演組織者的重視和注意,增強版權保護意識。否則,隨時都會招來一場民事官司。
事實上不管是“山寨明星”,還是“明星本尊”,要想一直維持生命力和喜愛度,最根本還是要提高自身的文藝創作能力和水準,要靠本事吃飯。要不然哪天“明星本尊”不受歡迎了,“山寨明星”又拿什麼吸引人?(台灣網網友: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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