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鉅額代言費,明星能説真話嗎?

時間:2014-08-29 16:00   來源:台灣網

  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相關專家表示,今後明星必須使用過相關産品或接受過相關服務後,才能再進行廣告代言。(8月26日京華時報)

  從大到樓盤、汽車,小到手機、飲料、皮包、服裝、藥品、食品,幾乎各類商品都在找明星進行宣傳。而其中虛假廣告或者誇大功效的廣告層出不窮,明星利用其公眾人物形象更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此次廣告法修訂草案中中明確規定,明星代言産品,必須先用再代言。當然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面對鉅額代言費,明星會説真話嗎?

  一些明星代言學校,如何體驗,難道他們到代言學校再讀一讀書嗎?或者考察了解也算“用過”,但他們能了解到真實情況嗎?或者了解到真實情況,面對鉅額代言費,他們能擋得住誘惑嗎?食品、藥品、保健品、化粧品等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個體有差異,明星用過就代表他的粉絲或者觀眾就適用,顯然不能成立。

  打擊虛假明星代言,關鍵要承擔連帶責任,要把明星和産品捆綁在一起,只要明星代言的産品出現了問題,明星就必須承擔連帶責任。以前出現的一系列虛假代言,絕大多數明星都沒有受到實質性的懲罰,才有了虛假代言的有恃無恐,反正我只與企業發生關係,我為企業代言,企業支付代言費,邏輯好像沒有問題,但明星消費的是自己在觀眾中的影響力,就必須對觀眾負責,如果對觀眾造成了損害,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把明星代言建立在“用過”的基礎上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用責任來捆綁,讓其在選擇代言時更加慎重,不敢輕易冒風險,這才是打擊明星虛假代言的治本之道。同時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從源頭上減少虛假偽劣産品,廣告發佈單位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發佈的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明星更應該珍惜自己的聲譽,如此,誠信規範的市場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來。(台灣網網友:敬誠)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