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火車站一名男子橫穿馬路後不聽執勤民警勸阻,辱罵推搡當事民警後用身體將其壓倒在地後,卻大喊“警察打人”引起民眾圍觀,而該男子行為導致當事民警受傷。(4月6日中國青年網)
當看到本文標題的時候,很多人會想起一位行長的冷幽默“銀行是弱勢群體”,但遺憾的是,本新聞中的警察卻真的成了“弱勢”,甚至已經成為了一種悲哀。
過去,在我們的印象裏,警察一直都是高大、威嚴,不可侵犯的化身,而由於一些歷史性的客觀因素,我們的公安執法隊伍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這給公安隊伍的聲譽帶來了嚴重的損害,在社會中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響。所以,在糾正的過程中不免矯枉過正,出現"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文明執法”標準。
“文明執法”是對的,但是“文明執法”是否意味著就要對違法犯罪分子縱容,是否就意味著要走向另一個極端,乃至“委屈執法”?想想幾年前,南京甚至有一個專門為警察設立的獎項——“委屈獎”——獎勵那些在執法過程中受“委屈”的警察,這真的是法律的悲哀!一段時間以來,人們痛苦地發現,警察竟然成了弱勢群體。警察為什麼“打不還手”?我們應該承認,這體現出警察對自身權力的慎用,對自身品德的慎獨。然而,警察一味“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在某種程度上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而且會直接影響到警察維護公民財産和人身權利職能的發揮。且不説,無原則的容忍會導致自身的生命受到威脅,當警察失去制暴的能力時,犯罪分子則會在更大範圍、更大強度上對人民群眾實施傷害。就説面對警察無原則的忍讓行為,人民群眾也會心生失望,從而對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失去信心,更可能導致公民在面對犯罪分子時,也選擇妥協、屈服。
其實,警察“還手”和保護公共安全是辯證統一的。警察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國家機器,如果自身安全都不能“自保”,何談保護公共安全?當然,支援警察“還手”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依法。只有依法“還手”,才能保護警察的合法權利,才能讓正氣揚、邪風止。(台灣網網友:司晗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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