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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失火不能殃及鐵路安全的“池魚”

2016年08月15日 15:15:33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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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白雲區石門街石門村武廣高鐵的高架橋下有一處魚塘被非法傾倒淤泥渣土,附近居民稱,一年多來,每到晚上就有人將垃圾點燃燒掉,廢氣令周邊居民不堪其擾,且大火就在高鐵高架橋下,居民擔心影響高鐵行車安全。(南方都市報8月15日)

  細讀發現,這次新聞中出現了當地村委、環保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四個部門,環保局的話可以理解為“我們沒有扣押垃圾車的權力,我們要和街道與城管的兄弟一起去”,城管也説:“我們沒有執法權,跟環保局反映了”,街道辦説“勸阻無效,沒有執法權沒辦法處理”,村委幹部更是説:“不知情”。

  好的,都是權力有限,環保局扣不了車,那對場地負責人進行執法總是可以的吧;城管無法對場地負責人執法,那總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把垃圾車扣押下來吧;街道辦勸阻無效,是否有向上反映呢?武廣高鐵下,大火熊熊,莫非要等高鐵因此停車後才能“知情”,沖天的火光能否燒出管理明確?

  作為平頭百姓,有時候是“無知”的,對於燃燒垃圾問題,市民首先想到的自然是環保局,環保局説“獨木難支”,那就應該由環保局來叫“幫手”,難不成要市民來牽頭做?而且環保局知道“聯合執法”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那為何要等媒體介入後才發函求助?是部門間不和諧還是不知“人民為重”?責任不明確,管理劃分不清,使得政府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踢“皮球”,孰不知這只會把民心踢遠,讓信任不在。

  而且這個“皮球”踢得不“專業”。垃圾傾倒的地點是在武廣高鐵的高架橋下,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是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的距離;而第二十九條又規定,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對有此行為者,對單位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垃圾的臭味固然讓人生厭,但是非專業人員,專門地點焚燒的垃圾更會可能産生無的形次生危害,垃圾處理原本是賦予政府的職責卻因為政府缺席讓“民間人士”代替了。更何況,在高鐵橋下焚燒更是害人害己,不僅僅飄散的垃圾友可能損毀了線路接觸網逼停動車,更有可能造成難以預料的後果。(台灣網網友:潘宇涵)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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