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賣了兩隻自己養殖的鸚鵡,深圳男子王鵬被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其家人稱,他們並不知道,出售的這兩隻小太陽鸚鵡屬瀕危野生動物,否則絕對不會出賣。而且他們一直以為,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保護野生動物的,壓根沒想到人工飼養繁殖的也犯法。
販賣人工養殖動物觸犯法律,這是很多人共同的法律盲點,因而,這一“販賣鸚鵡案”在網上得到了幾乎一邊倒的同情、叫屈。誤入法律盲區後果如此嚴重,足以令人人自危:誰都可能不知道地上哪棵草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不知道哪些玩具槍達到真槍標準,不知道哪些家養動物中的某些品種已被列入貿易公約……糊裏糊塗之中“走上犯罪道路”,豈不成了“防不勝防”的問題?
對於某些比較“生僻”、專業性較強的法律,觸犯這些法律的“主觀故意”因素,應給予足夠的考慮。畢竟,法律不只有“冰冷”,還要講人性。“不知者不罪”,即便在法律非常嚴格的美國,也不難找出相關案例。比如,2012年在美國艾奧瓦州發生一起中國留學生涉嫌強姦女房主的刑事案件,警方正在調查該案時,中國留學生的父母趕赴美國,試圖以賠償金錢換取受害人改變口供,而這種行為觸犯了美國法律,遂被逮捕。而當地檢方調查後認為,中國父母企圖收買受害人,是“因文化差異”,並非有意觸犯美國法律,因而撤銷了對他們的指控。實際上,這就是奉行的“不知者不罪”的邏輯。
飼養鸚鵡和鸚鵡貿易,在中國有幾千年的歷史了,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馴養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的範圍,卻少有人知;即便這不能成為逃罪的理由,但國家普法宣傳上的不足甚至不作為,也應反思。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執法理念上,往往是執法上不吝用力,而普法宣傳、預防違法的問題上似乎總不夠積極,這是不是導致一些“不知”而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不能不反思;否則,類似“掏鳥窩”“天津大媽氣槍案”“采蘭草”等刺激公眾神經、撩動社會情緒的案件時有發生,民意和司法恐怕都難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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