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顯法治精神與實踐特色
——民法總則時代意義系列談之一
光明日報評論員
還有不到半年的時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隨著民法總則正式實施日期的臨近,法律界對民法總則的學習研討活動越來越頻繁。
民法總則的制定和實施,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在新中國成立近70年之後,中國終於有了一部比較完整的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而展開的民事法律。1949年之後,我國曾4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最後都無果而終。雖然時至今日,民法典的編纂工作仍在進行中,但是,隨著民法總則的制定和實施,中國民法典的誕生已見曙光。
民法總則的制定和實施,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一個新的歷史契機。民法總則是統轄現行民商事法律的總則,對民商事法律體系的完善,進而對推動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了現實根據。民法總則是將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具體化,落實憲法賦權,並規定權利保護的措施。民法總則以公民的民事權利為中心,對權利主體進行了界定,對民事權利的類型、客體和權利行使方式進行了規定,同時也明確了因侵害民事權利而産生的法律後果。
不僅如此,民法總則也緊跟時代的步伐,在保守人類寶貴价值的同時,開放性地採納了具有時代價值和時代特徵的法律精神,並將其轉化為條文。比如,在民法總則“自然人”一章的許多條文中,都強化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等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這樣,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事項,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比“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的規定,更能夠完整地保護自然人民事權利。
引人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的開放性還體現在法律淵源範圍的擴大上。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個規定,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保持了民事法律對人類生活所積澱價值的尊重,保持法律對變動不居的社會生活的開放性,由此完善民法規則,增強法律的適用性。
民法典是權利法,其核心在於以保護民事權利——即“私權”,來劃定與其相對應的“公權”的範圍,規範公權行使,限制公權越界。就法理而言,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就在於確認公民權利,劃分公民與公民、公民與國家的權利和權力界限,保障公民權利,並通過救濟程式補償公民權利受到的不法侵害。民法總則專設“民事權利”一章,通過確認公民享有的各項物權、債權、智慧財産權、繼承權等各項權利,將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細化,確認和宣示了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發揮了法律對權利的保障功能。
更重要的還在於,民法總則將私法自治理念貫穿其中,由此作為落實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保障原則。這個原則,可以保障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他人(自然人、法人等)非法干涉,確定了私法自治的法律邊界,保障權利的正當行使。民法總則的制定和實施,是權利保護的制度化和具體化。
《光明日報》( 2017年04月12日 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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