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條打補丁,法官也要擦亮眼
在債務性質的審查認定上,法官應拿出更多、更大、更積極的作為,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做法過於簡單、機械,已不符合形勢需要。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據悉,最高法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
近來,因離婚後一方無辜揹債的案件不斷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飽受質疑,呼籲修改、暫停、廢止的聲音不絕於耳。如今,最高法的“補充規定”為“第24條”打了法律補丁,具有一槌定音、正本清源的意義。
為遏制“假離婚、真逃債”現象,2004年4月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施行,其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然,也有例外情況,只是當事人很難舉證。這就造成了離婚後無辜者需為前配偶的惡意債務埋單的問題。
其實,不能把所有“臟水”都潑向“第24條”,很多問題的産生不在於法律條文,而在於司法實踐。前配偶舉債殃及無辜,主要因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或者為賭博、非法集資、高利貸等目的惡意舉債,屬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説得明白,這兩種債務歷來不受任何法律保護,不適用於“第24條”,但因個別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才導致問題發生。
正因此,這次最高法在重申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換言之,給法條打補丁的同時,法院和法官也要擦亮眼。
法官能否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從嚴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審判結果。這次最高法開出了不少“藥方”,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然而,在債務性質的審查認定上,法官應拿出更多、更大、更積極的作為,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做法過於簡單、機械,已不符合形勢需要。
這無疑對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態度、作風、能力、水準等提出了新要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機關必須緊緊圍繞這一目標,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各種問題。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