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臟了,過幾天再洗;剮蹭後車漆脫落了,有空再去補……這些情形以後在南京市可能就屬於違規行為。近日,南京市擬對《市容規定》作出修改:在南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如果車身有明顯污跡、泥土,有礙市容觀瞻,或者車輛底盤、輪胎附帶泥土,影響市容的,或者車漆脫落破損,擅自發佈車身廣告的,都可能面臨最高2000元的罰款,雨雪氣候除外。(《揚子晚報》11月28日)
儘管可以不懷疑南京修改市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城市“看起來很美”,但這種“管得更寬、罰得更細”的規定一齣來,照例遭到不少網友質疑:動輒就罰款,有懶政之嫌;更有俏皮者反問,如果行人穿的衣服不乾淨,是否可以硬性規定,為了市容觀瞻要求他必須洗乾淨衣服呢?也有媒體質疑,南京這樣出招,是誰給的權力?
除了動輒出臺罰款法規的權力正當性,我更關心另一個問題:這樣的法規有多大可操作性?如何界定怎樣的車漆破損,“有礙了市容觀瞻”;輪胎上附帶了多少泥土,才算“影響市容”?這麼模糊的形容詞,該由誰來自由裁定、裁定時被處罰者服氣嗎?
這似乎也不是個案了,近期不時聽到一些規定:為了治理快遞員扔壞快遞的問題,擬出臺法規規定“快遞員拋扔、踩踏快遞將罰款”,不是在扔壞快遞這樣的結果基礎上去認定,怎麼界定“拋扔”這樣的動作並對其進行罰款呢?為了治理某些老師課外有償補課的問題,有的省出臺規定“教師有償補課一律撤校長”,這聽起來決心很大,可落實起來,一名校長如何對幾十名幾百名教師的校外時間捆綁負責?諸如此類的問題,現實中並不少見。
法律的尊嚴當然不容挑戰,但與此同時必須警惕一個陷阱:在複雜的社會實踐中,單純文字邏輯與法律文本試圖解決的問題,有時難以通過嚴肅的法律法規寫入生活。有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法規是先立出一個規範,在操作執行中會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把握——這是非常迷惑人的邏輯,如果法規條文從一齣臺就留下了迂迴空間,就讓人云裏霧裏莫衷一是,其權威性勢必在調侃中被逐步瓦解。
立法立規,是給眾人立行為準則規矩,是天底下最該慎重的事。在推出法律法規之前,必須反覆科學論證、充分評估,必須公開聽取意見,及時完善修改。如果這個部門拍拍腦袋,出幾條意見,那個部門拍拍大腿,再出幾條規則,都不能充分關照民意基礎與執行基礎,結果很可能是法規氾濫而問題無解,甚至依法治國、公平正義真就停留在字面上,而難以根植于現實生活中。
“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我們要慎重評估這8個字的邏輯關係——它們應該是並列的,是同步推進的;不是説一定先做完“有法可依”的問題,再去考量“執法必嚴”。有數據顯示,這麼多年來,我們的法律法規條文已經非常豐富,全世界難以出其右,但法治水準依然有限,一些法律出臺後仍束之高閣,無有從者。立法不能跟執法脫節,否則,“法難可依、執法難嚴”必然有損法治成色。我們必須高度警惕,法治不只是法條上的正義,它需要寫入每一個人的生活裏。(普沙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