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眾參與單獨報送”讓環評更有效
公眾參與單獨報送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放棄公眾參與,而且是為了讓公眾參與更加規範、更加有效地發揮其作用。但是,需要避免剝離過程中出現“欠度”和“過度”問題
“公眾參與”將不再出現在環評機構出具的環評報告中,而是由企業自行開展,並單獨報送。日前,環保部發佈的新環評總綱明確,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中,將公眾參與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工作分離。(12月15日《新京報》)
初看新聞,公眾可能會感到詫異:在環評報告環節“剝離”公眾參與,不就相當於剝離了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了嗎?這是否意味著,以後的環評環節完全擺脫公眾參與單幹了?如果是這樣,豈不是所有公眾不滿意的企業,都可以順利地落地?那樣的話,環評的價值又該如何體現?
如此解讀的緊張可以理解,但事實並不是這樣。按照環保部門的説法,公眾參與單獨報送的根本目的,一是為了更加規範,二是為了更加強化。很多問題,不是看表面就可以想當然的,其背後的用意,需要理性的解讀和分析——如果不將公眾參與從環評報告中剝離,不僅公眾參與的實際價值無法發揮,而且還可能衍生出很多問題與矛盾。這自然也是公眾不願意看到和接受的。
這是因為,在之前,公眾參與的權利並沒有按照規範的程式落實。環評被稱為阻擋環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線,而公眾參與是環評制度關鍵的一道法定程式。這樣的表述沒有問題。問題是,公眾參與如何體現其價值,如何真正參與到環評之中,發揮其作用?
之前的相關法規是粗線條的,導致了公眾參與環評時經常出現兩種問題:或是成為走過場的形式,假問卷帶來假民意,被聽證帶來被同意,而且還因為主體混亂無法究責;或是成為輿情搭車的渠道,人們把環保問題之外的積鬱一股腦地全部表達出來,脫離了環評應達到的目的和理性軌道。
所以,公眾參與單獨報送,讓其成為真正有效的評價指標,有現實意義。只是,在剝離時應該堅持限度原則:既要剝離,防止公眾參與的形式化和搭車化;也要堅持,不能讓公眾參與徹底被拋棄,人們的核心訴求必須被關注、被回應。也就是説,限度的原則是為了更好地更規範地推進公眾參與在環評環節的作用發揮,任何違背此原則的做法,損壞的都是環評法規和公眾權益。
這就需要避免剝離過程中出現“欠度”和“過度”問題。所謂“欠度”,就是程度不夠。如果在剝離過程中畏首畏尾,看不到剝離的必要性,又擔心公眾輿論不理解,就可能在剝離時不堅決,結果公眾參與的原有問題並不能得到很好解決。比如,能否通過剝離,讓公眾參與成為一種規範和有效的監督?而所謂的“過度”,就是程度過激。如果在剝離過程中用力過猛,完全放棄和拋棄了公眾參與,如何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保證公眾的核心訴求得到應有的反饋和承諾?
環評是個技術活,公眾對此可能了解不多。但是,公眾有權利知道企業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是什麼,並對此進行監督,這是他們的正當權利,也是防止環境污染企業落地的有力約束。所以,公眾參與單獨報送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放棄公眾參與,而且是為了讓公眾參與更加規範、更加有效地發揮其作用。此時,限度的原則必須堅持:剝離到何種程度,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是什麼,如何保證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於公眾參與出現的弄虛作假該如何處理?這些與剝離有關的問題,直接決定著剝離能否限度,能否名正言順。
簡而言之,剝離不是目的,剝離只是一個手段。在限度原則的控制下,剝離才能實現最初的預期,並不至於成為公眾憂慮的來源。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