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親情並非“見義勇為”所能承載
不論訴訟結局如何,都希望當事人這一頁能儘早翻過去,與圍觀的我們一同謹記,尊重規則是護佑生命的真諦所在
一場以親人意外逝去為結局的悲劇出遊,讓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及虎口脫險的趙女士産生了糾葛,彼此的口水仗反覆出現在各類媒體上。最新的消息是,當事人家屬已起訴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向其索賠155.7萬餘元。趙女士認為,在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未有效救助的情況下,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母親下車施救,其性質應屬於見義勇為,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應全部承擔母親的死亡賠償。
如同前幾次“較量”一樣,網路評論中對趙女士此舉的負面評價居多,特別是“母親救子女屬於見義勇為”的觀點更引來不少諷刺。無論如何,訴諸法庭,説清道理,並不是壞事,當事人意圖通過訴訟獲取其自認為應該得到的經濟賠償,是其合法權利,且最終結果如何還有待法院來把關。或許更值得關注的是在個案之外:親屬之間的救助是否屬於見義勇為。
作為被提倡和弘揚的傳統美德,見義勇為給予人們的一般印像是陌生人之間的幫助與救助,其最核心的精神價值是超越了自我利益需求而實踐利他的行為,哪怕這種行為暗含危險甚至有生命之虞。“見義勇為”稱號之所以光榮在於道德上的嘉許,當然,現實中為鼓勵此種無私行為,國家和社會也會提供一定物質上的褒獎。以此來看,親屬間的救助行為很容易被視為對共同利益的維護,進而不易成為人們心目中的“見義勇為”,現實中各類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事跡也證明了這一點。
拋開社會的普遍認識,從法律上來看,雖然沒有諸如“親屬之間在危險情況下具有相互扶助義務”的明文規定,但是從法律原則、立法原意不難判斷,親屬特別是至親之間存在超出陌生人之外的救助與扶助義務,這種取向在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體現,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擔任。“舉輕以明重”,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尚且有義務扶助,更何況是在面臨生死危險時。因此,不宜絕對地説,法律對於親屬救助義務沒有任何涉及,進一步來説,親屬之間的救助應該是很難構成見義勇為的。
還有個細節需要關注,見義勇為的認定主體並非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新聞中的當事人拿出“見義勇為”的説法,也許是作為證據支撐,以便實現對動物園的索賠主張。但這卻忽略一些要素,比如“見義勇為”並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與之相近且有些關聯的法律制度設計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者的初衷主要為了減少或阻卻正當防衛人或緊急避險人的法律責任,而見義勇為是為了對見義勇為者的褒揚。不同的出發點,可能導致不同後果,如果比照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受益人是要在受益範圍內做出補償的,這顯然包括最大受益者本人。
如果時間可以倒流,相信當事人的母親仍然會義無反顧地下車,出於母性的親情之愛是偉大的,無法用法律條文來衡量,也不是“見義勇為”所能承載。不論訴訟結局如何,都希望當事人這一頁能儘早翻過去,與圍觀的我們一同謹記,尊重規則是護佑生命的真諦所在。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