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很可能將職業打假群體排除出消費者之外。但有關部門不宜忽視職業打假的正面作用,不妨明確闡釋該群體法律地位,並加以規範。
11月15日起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強調,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這意味著“職業打假人”或將難以得到消法保護。(見11月17日《北京晨報》)
近年來“職業打假”的負面影響日益凸顯,一些職業打假者的打假行動多針對廣告語、標簽標示不規範現象,真正針對假冒偽劣産品的較少,這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行政、司法資源,甚至有職業打假人故意調包過期、虛假商品並敲詐商家。因此,新規很可能將職業打假群體排除出消費者之外。但有關部門不宜忽視職業打假的正面作用,不妨明確闡釋該群體法律地位,並加以規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群體。而職業打假人則有明顯的職業性、牟利性、經營性,已經成為一種區別於消費者的特殊人群。實際上,相關部門一直未明確職業打假人法律地位,使得該群體一直處於灰色地帶,遊走在法律邊緣。
當然,不能一概抹殺職業打假的現實意義。職業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産品後往往受限于各種因素,不得不放棄維權,監管部門及消費者協會又沒有充足的資源打擊違法行為。正常的職業打假客觀上提高了商家違法成本,減輕了監管部門壓力和普通人的消費風險。假如徹底否定職業打假,普通消費者即便有權假一賠十,恐怕也不願勞心費力地與商家週旋博弈,最終受損的還是消費者。
由此,如果將職業打假人剔除出消費者範疇,那麼,理當及時科學闡釋其法律地位。可把職業打假人作為新興群體對待,劃定其行為和業務邊界。此外,還要推進其轉型發展,如指導普通消費者維權,為監管部門提供線索。這樣一來,既解決了職業打假群體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又規範了其行為方式,讓其成為維護商品市場秩序的有機組成。(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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