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上個月結束,條例第二條規定,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受消法保護,這是自1994年消法實施後首次對爭議日久的“職業打假”問題進行明確。但上述規定未能給有關“職業打假”的爭議畫上句號,這一爭議仍在公共輿論空間熱烈展開。
1994年實施的消法規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須對消費者進行雙倍賠償。該條款出臺後,衍生出了一個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人群體,這一群體從出現之日起,就在社會上引發較大爭議,特別是招致經營者群起而攻之。2013年10月25日修訂的新消法,將原有的雙倍賠償條款改為“退一賠三”或損失額兩倍賠償條款,加大了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少經營者原本對雙倍賠償條款已經很有意見,現在眼見新消法加大了懲罰性賠償力度,他們的反彈意見自然更加強烈。
在此情形下,新消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不受消法保護,亦即職業打假將不能獲得“退一賠三”或損失額的兩倍賠償,這被輿論解讀為消法適當向經營者“偏”了一步,在當前經濟下行條件下,有利於保護經營者權益,促進市場活躍與公平交易。
然而,消費者對消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上述規定的反彈同樣也很強烈。普遍的意見認為,消法規定懲罰性賠償條款,原本就是在經營者相對強勢、消費者相對弱勢的市場格局下,適當偏向了消費者一方,目的就是為了增加消費者維權的砝碼,以“矯枉過正”手段幫助消費者在與經營者交易、博弈中達成相對的權利平衡。雖然立法者從一開始就預料到,懲罰性賠償條款肯定會衍生出職業打假群體,但他們相信,職業打假行為一方面將被法律限制在適當程度之內,不至於産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會對經營者産生巨大的監督威力,倒逼經營者嚴格依法規範經營,從而減少假冒偽劣等經營欺詐行為。因此從立法初衷上看,職業打假行為的合法性是得到默認的,甚至其必要性是受到鼓勵的。
職業打假行為是消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衍生物,從1994年版消法到2013年版新消法,懲罰性賠償條款不但得到保留,而且懲罰力度有所加大,表明立法者對職業打假行為的默認或鼓勵沒有變化。但新消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對職業打假行為亮起紅燈,這似乎意味著,立法者對職業打假行為的態度出現了重大改變,那麼從邏輯上講,這是否同樣意味著,立法者通過懲罰性賠償條款,以“矯枉過正”手段保障消費者維權的態度也發生了重大改變呢?
當前經濟下行是不爭的事實,但經濟下行並未改變經營者相對強勢、消費者相對弱勢的市場格局,因此,通過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以“矯枉過正”手段幫助消費者維權,仍在具有現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立法者在這方面的態度不應當有根本性轉變。201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其中談到消法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沒有提出“職業打假弊大於利”之類意見,反而提出了“對經營者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存在不同認識,往往以不能認定為欺詐而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問題。由此可見,最高立法機關對消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態度並沒有改變。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上述報告,是國家工商總局代國務院起草消法實施條例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消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對職業打假以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態度轉變,是不是顯得有些突兀呢?(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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