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企業開除超生員工,如何避免“惡法”之嫌
地方作出“企業對超生員工可以開除”或“直接開除”的規定,可謂于法無據、于理不通,更無可操作性。
全面二孩政策公佈後,各地都在緊鑼密鼓地修訂有關超生的處罰條款。據《法制日報》記者統計,全國已有29個省份陸續修訂了本地的計生條例,目前有7個省份的計生條例規定企業可以開除超生員工。其中,廣東、海南、雲南和貴州4省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直接開除。
全面放開二孩,不等於廢止計劃生育政策,有關方面早就申明瞭這種態度。這意味著,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行為要受到懲罰。違法受懲處,理所當然,只要“罰當其罪”就沒什麼問題。然而,“企業對超生員工可以開除”或“直接開除”的規定,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行得通,就需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了。
先從主體身份入手,弄清楚上位法對此是怎麼表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國家工作人員”處分就包括了“開除”選項,不過前提是“情節嚴重”。但是,普通企業員工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將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規定施于普通企業員工身上,且頂格處理,恐怕就存在一個適用主體泛化的問題。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