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刑訊逼供,光讓一線執法人員知道“標準答案”還不夠,還要讓他們真切地知道,不按標準答案執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0月18日,備受輿論關注的馮志明案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
在官方通報中,馮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但在公共輿論場上,他作為“呼格案”專案組組長的身份被更多強調。雖然在馮所獲受賄、貪污、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和彈藥等四罪中,無一與“呼格案”有關,但人們仍願意相信馮的落馬和獲刑是“善惡終有報”的結果。
這一體現了樸素正義的邏輯背後,照見的是現實與法治的距離:假設不是“呼格案”曝光,馮志明的受賄、貪污等犯罪會不會被掩藏?而反過來,假設馮志明沒有受賄、貪污等行為,對“呼格案”的究責是否就無法觸及馮分毫?
如果這是一場對警察的考試,也許絕大多數警察都會回答:應該追究。可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一答案會否成為所有警察的行動指南?就在馮案宣判的同一天,媒體濃墨重彩披露公安部5個大招規範民警執法,其中就有“考試不過不能辦案”。
會做題當然是必須的,但從會做對題,到會按正確答案去執行,還隔著好多個“呼格案”。
如果我們從上至下強調“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那麼就有必要對由來已久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辦案思路進行反思。
我們其實並不缺正確答案。幾天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明確: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而同一時間,《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出臺,包括已多次被重申的“建立多項工作機制,嚴防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
這些都是標準答案,我們已然不缺標準答案。問題是,當某些公安司法人員不按標準答案執法、司法時,怎麼辦?
最近有一篇報道稱,“張獻忠沉銀遭家族式盜掘,文物販零口供或重罰”。報道援引了一名承辦該案的警官對記者的話:雖然是“零口供”,但並不影響證據鏈的完整性。只要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還試圖隱瞞犯罪事實的,也將依法受到法律制裁,或加重處罰。
一面是從上至下強調“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就意味著,哪怕嫌疑人“零口供”,也不能因此“加重處罰”,因為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責任在控方。看來,由來已久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還在起作用,“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的理念還沒有深入部分基層民警的內心。
保障嚴格依法的,除了讓“標準答案”廣為人知之外,關鍵還在權責相匹配的責任機制。光讓一線執法人員知道“標準答案”還不夠,還要讓他們真切地知道,不按標準答案執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這法律責任,不該是“馮志明案”式的“事發于東,獲罪于西”,連帶發現的犯罪都應追究,但冤案責任不能神隱于其他犯罪之後。有效追責,才是對司法公正的真正大考。答對了這道題,公安司法人員知曉了標準答案,才有意義。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