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提前或按計劃脫貧的貧困縣(區)未必符合實體正義。扶貧專項資金要以何種效果作為投入取向——錦上添花,還是雪中送炭?應該不難判斷。
陜西省政府已制定貧困退出機制,將按計劃實現至十三五末所有貧困縣(區)摘帽的目標任務。根據陜西的規定,按計劃脫貧的貧困縣(區),一次性獎勵本縣(區)上年度中省專項扶貧項目資金的10%,最低300萬元;提前脫貧退出的貧困縣(區),一次性獎勵本縣(區)上年中省專項扶貧項目資金的30%,最低500萬元。
10月17日是我國第三個“扶貧日”,相關新聞迭出——中辦、國辦日前印發《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其中明確提出“本辦法適用於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脫貧攻堅責任的落實”。在這一重大政策背景下,陜西省提出十三五末完成56個貧困縣(區)摘帽任務,可謂應時而動、順勢而為。有目標、有計劃、有措施,彰顯了當地脫貧決心與信心。至於動用專項扶貧資金獎勵提前或按計劃脫貧的貧困縣(區)的做法,則不妨再斟酌。稍加檢索,不難發現,“提前脫貧有獎”不止陜西省一地,許多地區都曾出臺或正在執行類似政策。譬如山西不久前推出一個“討論稿”,擬將對提前脫貧縣的獎勵金額上限提至3000萬元。所謂“獎優罰劣”,獎勵既是對表現優秀者的一種肯定,也是對落後者的一種鞭策,形成正面激勵之後,更有助於提升整個隊伍的士氣。理論上講,獎勵提前或按計劃脫貧的地區,可以促進更多貧困地區爭取提前或按計劃完成脫貧任務,不拖全省後腿。
然而,我們換一個視角就會發現,獎勵提前或按計劃脫貧的貧困縣(區)未必符合實體正義。對於能夠提前或按計劃完成脫貧任務的地區來説,這500萬元或300萬元並不多,實際意義也不大,而對於無法按計劃完成任務的貧困地區來説,哪怕是300萬元也是一個不小的幫助,誰更需要這些錢昭然若揭。那麼,扶貧專項資金要以何種效果作為投入取向——錦上添花,還是雪中送炭?應該不難判斷。
必須提醒的是,這可是扶貧專項資金,扶貧乃其天職所在,分配亦當“按需分配”。貧困非所願,脫貧不容易,並非所有未能按計劃完成脫貧的貧困地區都是當地黨政領導不重視、不努力,他們甚至可能更勤勉。因此,依據脫貧時間進行資金獎勵,或失之偏頗。
再者,對提前或按計劃脫貧的貧困縣(區)進行獎勵,或對未按計劃脫貧的貧困縣(區)進行鞭策,其實有很多更好的辦法。據《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並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此外,貧困縣黨政正職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可見,政治待遇也是一種有效的獎懲手段,並非只有獎金一途。(連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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