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站方不可能對每一個網友的言論負責,只需“通知移除”;但是百度既然將貼吧“賣”給商業機構來發佈“精準導向”的醫療廣告資訊,就該承擔起醫療廣告嚴苛的審核責任。
“老賬新賬一起算”,百度這幾天淪為千夫所指的對象。有人爆出百度將血友病吧給“賣了”。之後的網友盤點顯示,事實上百度將“高血壓吧”等很多疾病貼吧進行了“商業開發”,由一些醫療機構、保健品公司作為吧主,打著“名醫”等旗號進行管理,實則進行商業開發,裏面有很多明顯誤導的成分。隨後,百度對外宣佈,百度貼吧所有病種類吧全面停止商業合作,只對權威公益組織開放。
百度在醫療資訊的搜索方面可稱劣跡斑斑。之前百度利用“商業競價排名”,將很多搜索正規醫院資訊的患者,直接導向與其有合作的民營醫院,甚至是非法醫療場所,這樣的案例有很多。這就是引爆百度公信危機的“前因後果”。
那麼,百度能不能在貼吧裏“我的地盤我做主”進行商業開發呢?或者説,一些商業醫療機構利用網路平臺進行宣傳,權利與義務的邊界在哪?
傳統廣告管理中,廣告主體可分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監管機構可通過行政許可、內容審核進行管理,特別是對醫藥廣告進行前置審批。但是,網際網路廣告打破了這種區分。
特別是像百度貼吧這樣的平臺,其傳播形式脫胎于傳統的BBS。基於“網路社區自治”原則,傳統的站方(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監管責任是較輕的——按《侵權責任法》規定:原則上由直接侵權者負責;站方主要承擔“通知移除責任”,即,被侵權人通知站方,站方仍不採取刪除、遮罩等必要措施時,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目前百度對貼吧的“商業開發”,徹底改變了貼吧社區自治的性質——直接將相關疾病貼吧的管理許可權交給商業醫療機構,貼吧就成了廣告平臺,百度就是廣告經營者,醫療機構就成了廣告主,發佈的帖子就是“醫藥廣告”,那麼就要受到《廣告法》《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的嚴格規制。
權利與義務應當相匹配,傳統的站方不可能對每一個網友的言論負責,只需“通知移除”;但是百度既然將貼吧“賣”給商業機構來發佈“精準導向”的醫療廣告資訊,就該承擔起醫療廣告嚴苛的審核責任。比如,《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醫療廣告必須先審批後發佈,那麼商業化的“貼吧合夥人”不經審批就不能在貼吧裏發言(因為這種發言就是在發廣告);再比如,新《廣告法》明確禁止醫藥廣告有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內容,禁止保健食品“涉及醫療內容”,而這是百度疾病貼吧裏一再打的違法“擦邊球”。
新《廣告法》第45條確立的標準是: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者知道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其平臺發送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何況百度貼吧的商業開發模式叫“貼吧合夥人”,既然叫“合夥人”,百度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貼吧引進商業合作,也不是不可以,但應該明確標明那是“廣告”,並受到嚴格的審批和規制,不能再把它當成普通的網友論壇,更不能“揣著明白裝糊塗”充當醫托的騙人平臺,從中牟利。(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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