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小偷扒竊時被捕捉到的影像,發佈到專門建立的網路平臺上讓大家辨認,認出來獎勵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擬從6日起正式實施的抓小偷新舉措引發了不小關注。許多人向鼓樓警方提出疑慮:未經司法審判,就將這些盜竊犯罪嫌疑人的圖像和視頻發佈到網路上,是否侵犯肖像權、隱私權?(1月6日《新京報》)
警方公開小偷照片供辨認引發爭議並非壞事,這既是一個普法過程,又有助於構建社會共識,並在此基礎上確立相應的界限,有助於防止警方權力濫用導致公民肖像權保護陷入尷尬。
正如當地警方所言,公佈疑犯圖像有著法理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通緝令、懸賞通告應當廣泛張貼,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電腦網路等方式發佈。”在國外,公佈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是安全部門的一項權力。
當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警方有權公佈的當屬於構成刑事犯罪嫌疑人。而小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則有相應的標準限制,對於偷盜犯罪嫌疑人的罪與非罪的界定,還有更加細化的標準。也就是説,只有在具有明確的證據對其作出犯罪定性,並帶來較大的社會危害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肖像公佈。即便屬於犯罪嫌疑人,但只要其不是罪大惡極,不像重案犯等帶有攻擊性,那麼是否公佈就值得商榷。由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對公佈犯罪嫌疑人的資訊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否公佈?怎麼公佈?公佈什麼都由警方自由裁量,也容易導致相關行為在執行中走偏。
大家的質疑其實也是一種權利焦慮,因為在很多人看來,小偷與盜竊犯之間還有很大的距離,公佈其資訊還有一個心理承受力。更何況在一些地方為了維護交通秩序,公開違規者的個人資訊造成的侵權,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或者是否完全有必要,都值得認真審視。從權力的角度來説,如果不是迫不得已,應當以最大化的保障為前提,怕就怕,劍走偏鋒之下傷及無辜,並導致權力行為的擴大化。(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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